16.第六节民族区域自治(1)

16.第六节民族区域自治(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废除了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族压迫制度,为建立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了基础。***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此基础上,白族地区相继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工作,建立了州、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民族乡,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

一、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建立及立法工作

白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各县。成立于1956年11月22日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标志着白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大理白族自治州是全国唯一的白族自治州。50多年来,大理白族自治州走过了不平凡的展道路。全州汉、白、彝、回、苗等各民族人民,并肩奋斗,共同建设了一个繁荣、美丽的白族自治州。今天的大理,各项事业蒸蒸日上,已经成为云南省西部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社会、经济和文化协调展的魅力之邦。自治州50多年来所取得的业绩,充分表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1。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建立

1949年4月,**剑川县工委组织“剑川暴动”,揭开了滇西北游击战争的序幕。12月9日,云南和平解放。月底,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区纵队第七支队进驻大理,接管大理及未解放的县政权。

1950年2月,大理专员公署正式成立,全区14个县和下关区人民政府相继成立。

1950年,大理地区先后召开专、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号召各族群众摒弃成见,消嫌化怨,共同当家做主。在各民族群众中广泛宣传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废除民族压迫、禁止民族歧视的民族政策,极大地加强了民族团结。同年,大理专区的少数民族代表到北京出席全国第一次英模代表大会,促进了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了解和相互信任。

1952年冬,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大理、凤仪、巍山等县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的地方,分别建立了27个乡一级的民族自治区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1954年年底,**大理地委根据宪法先后提出建立自治州的多个方案,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广泛的酝酿和协商。

1955年,周保中将军在致**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大理白族(民家族)自治州的意见》中,指出了认识上应该统一和工作中应该妥善解决的问题。结合云南省委的指示,大理地区各级党委进行了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统一了认识,即:白族是大理地区除汉族外人口最多、分布面积最广的一个少数民族,大理地区也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的面积较大的白族聚居区。建立大理白族自治州,有利于本地区的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展。

1955年年底,大理全区已有少数民族干部3861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7。8%,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干部基础。

1955~1956年,确定了自治州府、行政区划。自治州府的设置,经过了长时期的酝酿协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在大理县城,一是在下关市。最后一致同意设在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经济和文化也相对达的下关市。行政区划方面,在省委和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充分协商,将丽江专区白族聚居的剑川、鹤庆二县划入大理地区,同时将大理地区靠近临沧的云县、凤庆划归临沧专区。经调整,自治州下辖大理、凤仪、漾濞、永平、云龙、剑川、鹤庆、洱源、邓川、宾川、祥云、弥渡、巍山、永建14县和下关1市。人口159万多。

1956年4月,大理专区举行座谈会,经广泛深入的协商,最后确定将“民家族”统一改称为白族。

1956年8月,建立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大理地委和专署召开全区民族代表大会,成立“大理白族自治州筹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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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白族(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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