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十五章 中国人的大概率价值观(6)
如果说它是文化因素决定的,那么无论社会环境生何种变化,人们仍会坚持自己的价值观,仍会在婚姻、生育、离婚、性行为这些事上(这些是我的研究领域,当然还有别的方面)保持大多数对极少数的不均匀分布。***如果说它是由社会展因素决定的,那么中国人的大概率价值观就是某一社会展阶段——具体说就是农业社会——所具有的特征,一旦中国的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程度提高,大概率价值观也会随之改变。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倾向于相信后一种,即中国人所表现出来的大概率价值观是以中国文化为其形式以农业社会特征为其实质的一种阶段性现象。随着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及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这一切终将生变化。
可以举出以下一些事实来证明上述论断:一个最明显的事实是,中国的城市人口(约占人口的20%)尤其是生活在大都市的许多人们,已经不再迷恋于各种传统的中国价值观(家庭、亲子关系、传宗接代、祖先崇拜等等),他们可以选择不结婚、不生育、同居、婚前性关系、同性恋之类的生活方式,而不致于招制太大的麻烦。形成这一事态的原因是:与传统的农村社会生活不同,在大都市中已经出现了一定的个人生活空间,一定的保守个人**的可能性。这是由于居住形式的改变(从邻里相互熟悉,亲属居住集中转变为独门独户),也由于人际关系类型的改变(从生活在全部或大部分都相互熟悉的人群当中转变为生活在大部分都相互陌生的人群当中)等等。这就是一个证据,证明即使在中国这样文化传统力量十分强大的社会中,如果生活环境尤其是人际关系类型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也会随之改变。
有关这一点的另一个证据是,中国农民明明知道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一旦进城招工或上了大学,就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而这个孩子有一半的可能性不是男孩,这就是说,他们为此要冒相当大的家庭姓氏失传的危险;然而他们还是鼓励子女拼命考大学,招工进城。这就说明,家庭、传宗接代这类事的价值并不是不可动摇的。一旦有了选择他种生活方式的可能性,农民也不惜损害自己的家庭和子嗣,义无反顾。这里再举一个极端的事例,据报载,一模范女民办教师,因长年工作优异,得到农转非的机会,当她听说已婚子女不得随母农转非时,竟残忍地将儿媳、孙女杀害,以图达到使儿子能随她农转非的目的。这说明,为了过上城里人的生活,有些农民不惜毁灭家庭。当然,这只是一个特例,人们会说,各种各样的犯罪都会有的,它们都是特例,但是这一事件之所以意义深刻,并不在于犯罪本身——犯罪是非理性的行为——而在于隐藏在这一犯罪事实背后的理性选择——为了成为城里人,不惜毁坏已有的家庭。在选择的机会出现之时,许多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放弃原先赋予家庭的价值,而选择一种更好的生活。(当然,为此而杀人就是极端现象了。)由此可见,并没有什么价值观是不可以改变的,如果环境改变,或许是为了改变环境,人们可以放弃旧有的价值观念。
总之,大概率价值观只是一种以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农业社会特征,它是农业社会无选择余地的生活环境的产物,是一种以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可奈何。一旦得到选择的机会,人们则很可能不选择这种文化,而会按照自己的愿望作出多种多样的选择,比如说,独身,不生育,同性恋等等。
弗罗姆曾指出,在欧洲中世纪,个人的意识(概念)尚未形成(12)。在我看来,大概率价值观的实质归根结底就在于个人意识尚未形成。正因为人们还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自由的个人,有自主意识的个人,他们才能把不幸福的婚姻凑合下去,他们才会认为个人的快乐与幸福同家庭的稳定相比是无足轻重的事,他们也才能在个人的感受与家庭及婚姻的形式生冲突之时,使个人的感受屈从于家庭和婚姻的完整形式,并且认为这样做并不困难。而对于一个个人意识业已形成的个人来说,这样做就要困难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