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1)

1.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1)

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尽管同性恋的法律地位已极大地改变了,基督教会的观点却仍然认为,即使同性恋在法律上不再成立为犯罪,但它仍属于不道德行为,应当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办法来加以对付。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变化仅仅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像中国这样在历史上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忽视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化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讨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hirschfeld)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致于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过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概念,而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旧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90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关于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做深入研究的问题,尤其是生物学和脑科学领域的研究。

对于将同性恋者指称为第三性的作法,有些学者是从政治策略角度加以理解的,称之为必要的虚构。维兹指出:有人试图将同性恋者定义为一个永久性固定性的少数群体,就像少数种族一样,以便确定其少数派的法定地位。例如尤利克斯(ulrichs)和赫兹菲尔德就曾试图通过将同性恋定义为第三性或中性,这是最早的性政治。但是它并没有防止纳粹利用同一理由迫害同性恋者,把他们送进集中营。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希望以此得到同性恋的共同意识,这对于同那些反对这一生活方式的人作政治斗争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可称为策略性的本质主义,它不是建立在自然或真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权力的政治领域,在我看来是一种必要的虚构。重要的因素不在于性身分的真实或虚构的性质,而在于其有效性的政治意义。如福柯所说,性不是命定的,它是创造性生活的可能性。(weeks,instanton,396—397)在现代社会学者看来,第三性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可信度和实在性,而在于其策略意义,它可以培养同性恋者的共同意识或群体意识,为他们在狭窄的社会空间中争得一席之地。可历史无地否定了这一理论的策略目标,纳粹并没有因为同性恋者是第三性就承认他们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像当代人那样,认为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1935年致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写道: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算不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朗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194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个变态,而不是病态。(蔼理士,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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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婚姻――东方与西方(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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