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十四章 暴力问题(5)

5.第十四章 暴力问题(5)

在卖淫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主张从社会背景上去理解卖淫现象。***它认为,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两个卖淫合成一个贞节。这是因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按照这一逻辑,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零售,一个是批而已。因此,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结论是,只有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后,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在大多数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当中,女性的荣誉总是同对丈夫的童贞(virginity)、贞节(chastity)以及忠贞(fidelity)联系在一起的,可是激进女权主义却认为,在一个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妇女都进入了以女性特征为其资本的服务行业,如保姆、服务员以及性对象。婚姻本身也是这样的行业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动都是卖淫形式的变种,无论是给男人作妻子,当秘书,还是作女友,都会起到维护男权统治的作用。激进女权主义之区别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一点在于,它坚持认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报酬劳动在内。

上述三个女权主义流派对卖淫行为看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妇女的利益出,它们都不认为卖淫是犯罪。在卖淫问题上分清犯罪与道德的界线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卖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就不再属于由法律来处治的范畴。由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妇女的地位高低,卖淫妇女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的道德水准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况。这同样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作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注释与参考书目

爱森堡等:《了解女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

白奇:《相同的差异,女权主义与性差异》,艾伦与安文出版社,1990年。

盖格农:《性社会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

海德:《妇女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

伊丽加莱:《文化差异》,路特莱芝出版社,1993年。

凯查杜里安:《人类性学基础》,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

拉里亚等:《人类性心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罗素,牧原编:《给女人讨个说法》,华龄出版社,1995年。

麦金农:《女权主义国家理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89年。

晓黎:美国职业妇女的又一种磨难,《中国妇女》,198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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