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16.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

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

人处于战争状态。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

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我享有毁灭那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

当的。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优先保

卫无辜的人的安全。

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

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因为这种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

外,没有其他法则,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人只要落在

它们的爪牙之内,就一定会遭到毁灭。

17.因此,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外于战争状态,这

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为,我有理由断定,凡是不经我同意将我置于

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到了我以后,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也可以随意毁灭我。因为

谁也不能希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除非是为了通过强力迫使我接受不利于我的自由

权利的处境,也就是使我成为奴隶。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而理性

促使我把那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因此凡

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

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

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

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

18.这就使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对他的生命

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他的金钱或他所中意的东

西。因为窃贼本无权利使用强力将我置于他的权力之下,不论他的借口是什么,所以我并无

理由认为,那个想要夺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后,不会夺去我的其他

一切东西。所以我可以合法地把他当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我能

够的话,就杀死他;无论是谁,只要他造成战争状态并且是这种状态中的侵犯者,就置身于

这种危险的处境。

19.这就是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明显区别,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

区别,正像和气、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

别那样迥不相同。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

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

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而正因为无处可以

告诉,就使人有权利向一个侵犯者宣战,尽管他是社会的一分子和同是一国的臣民。因此,

虽然我不能因为一个窃贼偷了我的全部财产而伤害他,我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他着手抢

我的马或衣服的时候,我可以杀死他。这是因为,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

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

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

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

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20.但是强力一旦已停止使用,处在社会中的人们彼此间的战争状态便告终止,双方都

同样地受法律的公正决定的支配,因为那时已有诉请处理过去伤害和防止将来危害的救济办

法。但是如果没有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诉请的具有权威的裁判者的救济,像在自然状态中那

样,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仍然继续,无辜的一方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的话,享有毁灭另一方

的权利,直到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议,并愿意进行和解为止,其所提的条件必须能赔偿其所

作的任何损害和保障无辜一方的今后安全。不仅如此,纵然存在诉诸法律的手段和确定的裁

判者,但是,由于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对法律的牵强歪曲,法律的救济遭到拒绝,不能用来保

护或赔偿某些人或某一集团所作的暴行或损害,这就难以想像除掉战争状态以外还有别的什

么情况。因为只要使用了暴力并且造成了伤害,尽管出于受权执行法律的人之手,也不论涂

上了怎样的法律的名义、借口或形式的色彩,它仍是暴力和伤害。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

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如果并未善意地真实做到这一点,就

会有战争强加于受害者的身上,他们既不能在人间诉请补救,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一条救济

的办法,诉诸上天。

21.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掉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

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

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

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假使当初人世间存在任何这样

的法庭、任何上级裁判权来决定耶弗他和亚扪人之间的权利,他们决不致进入战争状态;但

是我们看到他被迫而诉诸上天。他说:“愿审判人的耶和华,今日在以色列人和亚扪人中

间,判断是非”(《旧约》士师记,第十一章,第二十七节),然后进行控诉并凭借他的

诉请,他就率领军队投入战斗。因此在这种纠纷中,如果提出谁是裁判者的问题,这不能意

味着,谁应对这一纠纷进行裁决。谁都知道,耶弗他在这里告诉我们的是,“审判人的耶和

华”应当裁判。如果人世间没有裁判者,那么只能诉诸天上的上帝。因此那个问题不能意味

着谁应当判断究竟别人有没有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以及究竟我可否像耶弗他那样诉诸

上天。关于这个问题,只有我自己的良心能够判断,因为在最后的审判日,我要对一切人的

最高裁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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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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