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权利到尊严(3)

一、从权利到尊严(3)

在尊严伦理的话语体系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设计出一套符合现代文明精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事实上,自西学东渐以来,即便是文化保守主义者如张之洞也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体者,道德伦理之谓也;用者,政治与法律制度之谓也。归根结底,政治与法律制度只是实现某种道德理想的工具,或人类道德生活的延伸。如果说现实和理念、事实和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那么道德和政治之间是没有根本隔阂的,它们之间只不过相隔一个对人的政治本性的事实认知而已。在任何既定的社会与政治认知模式下,一种道德理念即对应一种政治制度。儒家的问题不在于他们的道德追求,而在于他们对普通人的政治行为能力的错误估计及其政治理念的完全过时;如果今天还有人穿着道服、摇头晃脑地坚持国家推行“儒教”,那无疑是食古不化、幼稚可笑的。然而,这个事实认知错误既不否定儒*潢色小说http://Www.ShuBao2.CoM/class12/1.html家道德伦理自身的内在生命力,也不否定在此伦理体系基础上构建适应当代文明的政治体系的可能性。当代儒学的根本任务显然不是用已经僵死的传统政治教条拖累仍然具有活力的道德伦理,而恰恰是用富有生命力的伦理内核——人格尊严——来激活并重构中国道德与政治哲学。

在我看来,这种以尊严为中心的话语体系将人的权利和义务和谐统一起来,要比单纯的权利话语更有优势。首先,尊严理论比西方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理论更为自洽。霍布斯的《利维坦》颠覆了义务导向的经典伦理并开创了西方自由主义传统,而这个理论的源流在于人性自私(也就是“恶”)的基本假定。自霍布斯以降,自由主义理论的优势在于其自私人性的一元化假定有助于保障个人权利、破灭政府至上的神话,但是却无法从这个理论体系内部为权利保障提供充足理由。毕竟,假如人只是自私自利的动物,其与动物的唯一差别即在于有能力用更发达的理性损人利己,人究竟有什么资格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自身的权利?其次,权利话语体系是以利益冲突为核心的,冲突的解决方式一般也预设了赢家和输家,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进而产生诸多无解的权利位阶问题。尊严话语体系则往往只有赢家或只有输家,由此产生的道德判断更加确定。譬如政府强行违法征地,其所损害的不仅是无家可归的受害人的尊严,同时也损害了官员自己的尊严;如果官员翻然悔悟、撤回违法决定,那么它不仅没有“丢面子”,而且保全了自己的尊严,成就了政府和公民双赢(至少没有皆输)的格局。在权利话语体系中,征地通常体现为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冲突;但是在尊严话语体系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内化为同一主体内部的道德评价,尤其是决定征地的官员是否充分尊重他人的尊严,将他人作为终极目的而非仅仅作为自己获得“土地财政”和灰色收入的手段。和权利对抗不同的是,政府的尊严和公民的尊严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互为前提的;政府只有尊重公民的尊严,才能获得自己的尊严。最后,尊严话语有效化解了个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和僵持,进而帮助我们形成一个相互尊重、礼让与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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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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