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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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并不是说,在这些问题上,西方和东方(或一般地讲,非西方)之间存在根本差异。西方和东方各自内部的各种推理也大相径庭,把西方作为一个同质的整体与“典型东方的”价值观对立起来完全是主观臆想。这种臆想在当代讨论中并非鲜见,但与我的看法相去甚远。相反,我认为,一些相似的或紧密关联的理念,如公正、公平、责任、义务、善良和正直,在世界上许多不同的地方都为人们所追求,而这也意味着西方著述中常常出现的一些观念实际上源于更广阔的地域,但这些观念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的事实却往往为当代西方的主流思想所忽视或边缘化。

例如,在公元前6世纪的印度,释迦牟尼(“知识路径”(pathofknowledge)的不可知论拥护者)或顺世派学者(Lokayataschool,对任何传统信仰持怀疑的审思态度)的一些观点,听起来可能与许多欧洲启蒙运动思想领袖的重要论著不但没有矛盾,而且高度一致。但我们也不必因此而拘泥于探究释迦牟尼是否应该被归类为欧洲启蒙运动阵营的先驱,尽管他的名字在梵文里有“开明”(enlightened)之意,我们也不必去理会那些牵强的论调,即认为欧洲启蒙运动可溯源至遥远的亚洲思想的影响。不同的历史阶段会在全球不同的地区出现相似的思想,这一点并不奇怪。既然在论述相似问题时会出现不同的观点,那么如果我们只将视野局限在某个地区,就极有可能在阐述公正问题时遗漏一些可能有用的线索。

一个有趣且相关的例子是,早期印度法理学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公正观--正义(niti)和正理(nyaya)。前者强调组织上的得体和行为上的正确,而后者关心的是会出现什么和如何出现,具体而言就是人们实际上能过上怎样的生活。在引言中我会详细讨论这一区别的意义。此处要说的是,两者的区别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存在两种截*然不同但相互关联的正义理念。因此,关于正义的理论需要对此予以关注。

第二点需要说明的是,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论调也并非完全一致。正如我将在引言中谈到的,在启蒙运动时期怀有激进思想的两派主流哲学家之间,关于公正问题的推理截然不同。其中一派着眼于寻找绝对公正的社会安排,并将描绘“公正制度”作为正义理论的首要并且往往是唯一的任务。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围绕着假设的“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展开论述,主要人物有17世纪的托马斯·霍布斯,以及后来的约翰·洛克(JohnLocke)、让雅克·卢梭和伊曼努尔·康德等。契约论一直对当代政治哲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自1958年约翰·罗尔斯发表其开创性的论文《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asFairness)以来。之后,罗尔斯又在其经典著作《正义论》一书中对该观点进行了全面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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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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