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制度主义与对全球性的忽略(2)

先验制度主义与对全球性的忽略(2)

同样,在罗尔斯的方法中,其正义理论要求确立一整套制度,以构建一套保障绝对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果不其然,当涉及如何评价全球正义的时候,罗尔斯放弃了自己的公正原则,也没有要求造就一个所谓的全球政权。在其后来的著作《万民法》中,罗尔斯对其由单个国家(或者说,在一国之内)追求“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进行了某种“补充”。但这一“补充”非常有限,因为它是不同国家的代表之间就礼仪和人道的基本问题进行协商,这可被视为正义的非常有限的特征。事实上,罗尔斯并未致力于从这些协商中推演出“公正的原则”(实际上也无法推演出“公正的原则”),只是关注于人道主义行为的某些一般性原则而已。

事实上,在当前主流的先验制度主义语境中所孕育的正义理论,将许多与公正有关的*问题都简化为空洞的--即使被认为是具有良好“意愿”的--修辞。当世界各国人民呼吁更全面的全球公正时,注意此处的“更”,他们其实并不是在要求某种“最低限度的人道主义”。他们所要求的也不是绝对公正的全球社会,而只是像亚当·斯密、孔多塞或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他们的年代所倡导的那样,要消除无法容忍的不公正制度以推动全球公正。尽管可能在其他很多问题上仍然存分歧,但可以通过公共讨论就以上观点达成共识。

遭受不公正之苦难的人们也许更会认为,谢默斯·希尼(SeamusHeaney)激情洋溢的诗句最能充分表达他们的心声:

历史告诉我们

在人世间可别抱希望,

但是生命里会有一次

涌起久久渴望的正义的潮浪,

希望和历史产生了碰撞。

对希望与历史之间碰撞的渴望着实令人向往,但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理论显然对此无能为力。这种局限说明主流的正义理论需要一个全新的视角,而这正是本书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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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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