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续前题(2)

二十六、续前题(2)

英格兰在被日尔曼人征服以后的一段长时间内,君主几乎具有无限的权力。为了自由,大家逐渐侵夺君主的特权,最初是贵族继后是平民,最后他庞大权力的大部分都消灭了。但是英国人在自由方面获得完全胜利是一六八八年革命以后的事情,这次革命使奥伦治的王子登上了大英帝国的宝座。无限制的作战权力是大家公认的英王特权,根据这一权力,查理二世在和平时期保持了五千正规军队。詹姆士二世把这个数目扩充为三万,全部费用由政府担负。在革命时期,为了要废除具有如此重大危险性的一项权力,当时拟定的《人权法案》中有下述的一条规定:“若非取得国会同意,在和平时期在帝国内组织或保持常备军均属违法。”

在那个国家内,在自由的呼声最高的时候,用来防止常备军危险的办法,也不过是止于禁止国家的行政元首利用他的权力单独组织或保持这种军队而已。发动这个值得纪念的革命的爱国者,都是一些见识广博、行动稳健的人,他们绝未想到要对立法权加以任何限制。他们知道:一定数目的警卫队与地方卫戍部队决不可少;国家紧急危机的范围没有确定的界限;政府的某一部门必须具有可以应付一切可能危急情况的权力。当他们决定让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施行这项权力时,他们已经采取了(色色小说最谨慎的预防办法,因为这种办法与社会安全并不冲突。

美国人可以说是从英国得到一种传统意见,认为和平时期的常备军对自由是一种危险。革命形势使大家对一切与人民权利的安全有关的问题特别敏感,有时使我们的热情高涨到与国家的利益不符的程度。美国有两州对议会在军事设备方面的权力企图加以限制,就是这一类的例子。对世袭君主的权力必须加以小心防范这一原则过分伸张的结果,径自被引用到人民议会中我们的代表身上。即使是在那些未犯这种错误的州内,我们也发现有并非必要的宣言:不得议会同意,和平时期不得保持常备军。我说这个条文并非必要,是因为英国人权法案采用这一条文的理由,并不适用于各州的宪法。根据这些州宪加以解释,组织军队的权力绝不可能属于议会以外的任何团体;宣称说不得某一团体的同意,不可以做某件事情,而唯一能做这件事的就是这个团体,这种宣言即使不能说是荒谬,也是多余的废话。其他各州,包括纽约州在内,它们的宪法对这一点完全保持缄默态度;而纽约州在欧美两洲皆以我国中最好政体之一著称。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那两个似乎曾经想要禁止和平时期军事设备的州,它们所用的表达方式与其说是禁止,毋宁说是一种告诫。它的措辞并非在和平时期中不得保持常备军队,而是不应保持。这种词句上的含糊看来是猜忌与信心冲突的结果:一方面是无论如何要排除此种设备的欲望;另一方面还有一种劝阻力量,它认为绝对排除是既不聪明,也不安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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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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