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离我们有多远(2)
张:中国民法典采取什么体例呢?一般人通俗的说法采取什么结构呢?王: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两种。
一是罗马法,又称法学阶梯式,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所采纳;另一种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乔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采用。
被人称道的是后者。
这种体例的最大特点是设立总则篇,规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规则,另有分则。
就我国民法典而言,我认为有必要设总则,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有共性的内容在总则中体现,从而可以达到立法简洁的目的。
尤其像法律行为制度,可以以其高度抽象的规则来填补合同法等法律调整的空白。
这种体例严格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对于民法分则体系的完整也有必要。
另外,应当看到我国虽然受大陆法系的民法影响,改革开放以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文化对我国影响较大,这点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中更明显。
由此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有其他法系,我们都要兼容并蓄。
在立法体系上可以坚持大陆法的一些传统,但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
张:您能谈谈中国民法典的内容吗?王:刚才我已说到了,中国民法典要有总则篇,另有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篇。
在立法精神上应当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张:据说法律界人士对一些问题争议很大。
比方:人格权法的独立地位问题;侵权行为法及债法的相对独立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制度问题;还有婚姻家庭制度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等问题。
就这些争议很大的问题,您是什么观点?王:(笑),你一口气问了我这么多问题,我都不知道先回答哪一个好了。
首先我谈谈关于人格权法的独立地位问题。
我是主张“人格权独立”
的。
因为民法中两类基本权利,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
这是民法的两大支柱。
既然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为何不能独立,否认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实际上受到了“重物轻人”
立法观念的影响。
再者,对人格权的侵害也会造成对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的损害,非单纯的主体制度所能概括。
第三,人格权制度不能被侵权行为制度概括。
关于侵权行为法及债法的相对独立问题。
我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
因为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完全适用于侵权之债。
关于知识产权有学者认为不应包括在民法中。
我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虽有其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本质上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
关于婚姻家庭法有学者认为也应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我认为婚姻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关系。
民法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甚至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例如遗赠、抚养协议等都是适用的。
婚姻家庭法应纳入民法典中。
关于民法和商法,有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分立。
我认为民法及商法均有调整交易关系的内容。
进入交易后无法分清是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
民商分立在立法上将产生矛盾和重复。
民商合一使交易规则统一化、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的调整。
从我国情况看,把企业和公民分为商人和非商人也是行不通的。
我们应当坚持民商合一体制。
张:让您一下回答这么多问题实在是很辛苦(笑)。
我想问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民法典何时才能完成制订工作。
王: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但也无须用十年,甚至数十年。
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更重要的是现实经济生活的急切呼唤,使我们无法长期等待。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法国民法典这样一部前所未有、带有蓝本意义的民法典的制订,只用15年。
而苏俄民法典仅用了5年。
我预计从现在着手,到下世纪,也就是2005年之后不久,中国应该能够完成民法典的制订工作。
笔墨官司最好法院打笔墨官司是笔墨打还是法院打?我问。
这是一个热点问题,由此话题而引发的讨论正在进行,有关报刊发表的文章不下百篇,那些文章大半都是文化圈内人写的。
我想就这个问题问一下作为法学家的王利明,看他如何回答。
王利明坐在办公桌旁沉了沉,道:“你所说的笔墨官司可能是指近几年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告记者、告作家热吧!
这里涉及到新闻侵权、小说侵权、评论侵权等问题。
这其实是两种权利的冲突而造成的。
一方面我们要对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评论者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在价值的评判和平衡时,要有一种倾斜。
这种倾斜法律上是有一些基本原则的”
“是的,在您的著作中有这方面的论述,您是主张向舆论监督权倾斜的,也就是多些新闻自由,特别对公众人物、公共事务主张多一些舆论监督”
王利明点了点头说:“从另一个方面看,现在人们觉得受到损害后知道到法院打官司了,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多年来我们一直缺少人格权这种观念。
有人说这是一种权利的觉醒,这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我很赞同。
权利是什么?权利的主要核心在于法律,法律的主要内容在于权利。
只有公民懂得了怎么去捍卫权利,才能说他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
另外,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纠纷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必由之路,相对于过去一有纠纷找领导调处、行政解决要进步得多。
这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
我停下记录说:“您刚才谈得比较宏观。
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当然是必要的,但是,现在也有滥用诉权的现象,在告记者、告作家的官司中,几乎80%是判记者、作家败诉的,记者、作家在写东西时简直觉得危机四伏了”
“你说的现象确实存在。
有些地方判记者、作家败诉的太多,这个问题让人感到忧虑。
我曾和一些法院交换过意见。
人格权毕竟是一种私权,舆论监督是一种公权,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我们不得不使个人的私权受到一些限制。
从美国的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件以来,美国在**权保护方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就是**权和新闻自由相比,新闻自由的价值要高于**权。
这个规则我们可以借鉴。
不能不考虑到新闻、创作、评论的一些法律,就判作者败诉。
要不然的话,新闻也好,创作也好,评论也好,确实是困难重重。
我认为对这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要有一个严格的规范。
同时要多听听行业部门的意见,每一个行业其实都有一个通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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