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通往奴役之路》(下)

第15章 《通往奴役之路》(下)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的《结语》一章说,写这本的目的并不是“勾勒出一个可欲的未来社会秩序的细节”[24]。尽管如此,从这本书中,我们或许可以概括出哈耶克所向往的秩序的大概。首先,这个社会是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他曾评论过“创造了西方文明的个人主义传”,赞扬过“把每个人当人那样尊重”[25]的观念。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的本质都在于对人的重视,对每个人倾注了最大的关注。两者也决不认为,个人只能在集体性整体中发现其最大的善,这个整体总要比构成它的个人的分量更重。杰里米·边沁在《伦理与立法原则导论》(1789)一书中的说法,依然是对真正的自由主义在这一方面的最好论述:“共同体是个虚构的实体,它是由被认为属于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之个人构成的。那么,共同体的利益还能是什么呢——无非是构成它的每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而已。”[26]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都认为,当个人拥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时,他们最有可能获得最大的幸福,并最充分地发挥其潜力和个人的效率。

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而,言至关重要的是私有财产,及把价格、利润、交换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融为一体的竞争性市场。哈耶克注意到,“社会从严格按照等级组织起来的体系逐渐地演变为人们至少可以安排自己的生活的制度,这一过程与商业的发育有密切的关系”[27]。历史记载也表明,对个人权利的相对尊重和民主制度,都是最早在那些竞争性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形成并成长壮大的。哈耶克尽管并不相信民主制度永远不会出错,但他也认为,民主制度最容易在市场社会中正常运转。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都突出了个人的重要性。只有在个人被认为有自己的价值、且值得尊重的地方,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才能找到其活动的空间。如果社会强调的是集体而不是个人,则民主制服和经济自由就面临危险了。

哈耶克注意到,个人主义构成了西方文明最重要的核心。从希伯来人提出所有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孩子的概念,到希腊人强调人文主义,到基督教关于灵魂不朽的观点,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人都具有价值、基督爱每个人的观点,一直到罗马人提出的法律之下的平等的思想——西方文明与其他文明不同并优于其他文明的地方,正是它突出强调每个个体的重要性。从古代的起源一直到文艺复兴,又从文艺复兴到近代,哈耶克追溯了西方尊重个人的观念的演变过程。“随着商业的发展,这种新的生活观从意大利北部的商业城市向西、向北传播,在那些没有**的政治权力窒息的地方扎下了根”[28]。个人主义在英国和荷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里,“个人主义第一次得以自由地生长发育,并成为这些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29]

个人主义最重要的制度屏障是法治。哈耶克认为,对于社会的政治秩序而言,再也没有比法治更重要的了。不实行法治而实行人治的地方,人们不可能自由,这样的地方,广泛的强制是不可避免的。在《计划与法治》一章的开头,哈耶克指出:“将一个自由国家与一个**国家清楚地区别开来的特征莫过于,前者遵循我们称之为法治的那一伟大原则。撇开种种技术性细节不谈,法治就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要受到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之约束——这种规则能使人们比较确切地预见,在具体的情况下政府将如何使用其强制性权力,也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安排自己的个人事务”[30]。这就是哈耶克所向往的社会制度的本质——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而是一个守法的社会。自由就意味着法律至上。

他心目中的最优社会秩序并不是基于下面的观念:即使没有政府和法律,社会也可以维持。事实上,他的看法恰恰相反,他说过,“对自由主义事业损害最严重的,可能莫过于顽固地坚持某种的僵硬的经验法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的‘自由放任’原则。”[31]。他认为,政府并不是生来即为恶,问题在于需要引导它,使其保持在最低限度。

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像某些鼓吹它的人和反对它的人错误地坚持的那样不要国家。从哈耶克身上,我们可以再最清楚不过地看到这一点。自由最大化的社会并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国家到底是否应该‘采取行动’、‘进行干预’,根本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自由放任是非常含糊的概念,也是对自由政体之基础性原则的误导性描述。”“每个国家当然必须采取行动,而国家的每一行动都会涉及到这样那样的方面。但这并不是关键所在。”“如果国家真的无所作为,则根本不可能合理地捍卫任何制度。”[32]有些形态的组织机构是任何社会都必需的,事实上,它是每个社会的基本特征。

更进一步,他并不反对制订新的政府、社会规则和规范,以建立或巩固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权,而正是这一点,人们一直有所误解。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之前发表的文章《自由与经济制度》中就清楚地阐释过这一思想:

我们可以“计划”一个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并宣布长期不变的普遍的规则体系,它可以提供一个制度框架,在其中,每个人应该干什么及如何维持生计的决策,交给个人自己决定。换句话说,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体系,给予个人发挥其主动性以尽可能广阔的空间,并能最有利于个人的努力实现有效的协调。创造法律框架的这项任务是早期自由主义者所无法完成的。他们从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证明了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的正当性,然后就觉得万事大吉,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具体的财产、契约法律。然而,下面一点应当是显而易见的:财产权的精确内容和具体限制是什么,国家如何及何时强制执行合同,需要像对待普遍原则一样予以更深入的具体分析。[33]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同样提出,“自由主义主张,尽可能充分地让竞争力量充当协调人们的活动的手段,而并没有主张听之任之。其依据在于,自由主义者坚信,如果能够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种竞争就是引导个人的最好的办法。自由主义者并不否认,甚至要强调,为使竞争能正常地运转,也需要对法律框架进行仔细的深思熟虑,不管是现存的法律规则还是过去的法律规则,都难免有严重的缺陷。”[34]

哈耶克强调说,“在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没有什么是静止不变的教条。组织我们的事务的根本原则是,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的自发力量,而尽可能少地诉诸强制,这条原则在具体应用的时候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深思熟虑地创造某种可以使竞争发挥有益作用的体系,与被动地接受现有的制度,这两者完全不可同日而语。”[35]

哈耶克的看法是,政府不能被动地接受社会中存在的随便什么规则。在他看来,政府应当改造社会的规则,以使之能创造出更广泛的竞争和自由。1945年,芝加哥大学组织他与两位与他唱反调的专题讨论组成员,就《通往奴役之路》进行了一场全国广播讨论,在这里,哈耶克最精当地阐述了他这方面的看法:

有两种互相对立的组织我们的社会事务的方法——一个是竞争,另一个是政府指令。我反对政府指令,但我也想让竞争发挥作用……你在这次讨论中使用的“制订计划”一词,太含糊了,近乎毫无意义。你似乎把所有的政府活动都称为制订计划,并以为有人在反对一切政府活动。确实有很多人反对政府制订计划,但他们这样做并不意味着他们认为,根本就不要政府。他们希望把政府限定在某些职能上……这里的讨论跟别的场合一样,一直非常混乱。我想指出的是,组织我们的社会事务,有两种基本的、非此既彼的方法,一种是依靠竞争的方法,而它如果要有效发挥作用,就需要政府从事大量活动以使其正常运转,在其不能正常运转的时候要弥补其缺陷……我要强调的是,在你能够创造出竞争的环境的地方,你就应当依靠竞争。我一直都在说,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应当获得某种最低限度的收入。我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我没有说过,竞争制度可以在法律体系没有得到有效的强制执行、并被明智地制订出来的情况下照样正常运转。[36]

哈耶克追求的是人的自由。他认为,人们应当享受尽可能高的物质生活水平。跟他进行讨论的是两位分别是查尔斯·梅里亚姆,芝加哥大学著名政治学家,梅纳德·克鲁格,曾是美国社会党副总统竞选人。梅里亚姆的传记作者是这样形容这场讨论的:“听众们一定被讨论者之间这么快就形成了敌意弄糊涂了……他们不了解的是,在那天晚上录制节目之前进行的6个小时的准备性讨论,就比平常的讨论火爆得多,节目一开始,梅里亚姆和哈耶克都没怎么遵守讲话时间规定。”[37]

在辩论对手向他发出挑战后,哈耶克作出了回应:“对你的话,我一点都不奇怪。你知道,你一直都在谈论那个古老的争论话题——政府应当采取行动,还是应当无所作为。而我在这本书中作出的全部努力,就是用一种新的区分来替代这种古老而愚蠢的区分。我已经认识到,国家的有些活动是极端危险的。因而,我的整个著作就是要区分正当的政府活动和不正当的政府活动。为此,我曾经说过,只要政府的计划是为了促进竞争,或者是在竞争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采取行动,就不应当予以反对;但我相信,除此之外的一切政府活动都是非常危险的。”[38]古典自由主义的秩序,未必就是政府最小的秩序,而是竞争最大化的秩序,必须具备价格、利润、私有财产、竞争性市场、交换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契约、法治等等。

哈耶克充满激情地说,创造社会的中庸而终极的目标,就是要让个人“有机会和平而自由地建造属于自己的小世界。”他的目标不是比构成它的个人更高级的集体性整体,而是“至高无上的自由理想和个人的幸福”。[39]

在1976年版《通往奴役之路》的前言中,哈耶克说,在写完这本书后,虽然他“费了很大劲要回到经济学领域”,但他却“身不由己”。他觉得,比起以前研究的专业经济学理论来,他“不期而然地触及的这个问题更具有挑战性,也更为重要。”而且,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说的很多话也需要“澄清和详尽阐述”[40]。他踏上了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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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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