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法律、立法与自由》(上)

第27章 《法律、立法与自由》(上)

《自由宪章》出版后,哈耶克的世界观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他曾经觉得,他的照片完全可以上《时代》杂志,但该杂志却甚至不愿意刊登他的著作的书评。尽管在50年代的美国,他一度被视为一位重要的保守主义思想家,但在芝加哥的时候,他却从来没有像发表《通往奴役之路》时有名气。

哈耶克于1962年秋天开始执教于西德的弗赖堡大学。他60年代在弗赖堡的研究产生了丰硕成果。他有两部最伟大的著作,一部是《自由宪章》,另一部就是《法、立法与自由》,后一部著作就是主要在弗赖堡写作的。

埃利希·斯特赖斯勒(ErichStreisler)是他在弗赖堡的同事,他讲过哈耶克的的许多轶闻,比如,他作了一番努力才得到该大学的职位。弗赖堡大学的系主任特别欣赏哈耶克的思想,尽管在欧洲大陆,哈耶克已经基本被人遗忘了。斯特赖斯勒还说,尽管如此,哈耶克进入弗赖堡,仍然是德国学术界一件大事。

哈耶克在学生中很受欢迎。他60年代开设的研讨课,学生们趋之如鹜。哈耶克到任时,就是教员中被聘任担任教授职位的年纪第二大的人物——而教员就是论资排辈的。哈耶克在教学中突出经济政策分析,而不大关注当代理论。他差点成为弗赖堡大学校长,但由于他支持政府取消冬假、提议奥托·冯·哈布斯堡(前王室家族成员)任教政治学系而错失了良机。

经济学史专家亨利·斯皮格尔和他的妻子塞西尔在60年代中期曾到弗赖堡拜访过哈耶克。他们回忆说,当他得知他们只买了三张戏票而没有买到四张票(也因为他的听力不大好)因而不让他去观赏《魔笛》演出时,大为生气。哈耶克向他们抱怨说,德国的税率太高。

回到欧洲后,哈耶克恢复了跟他的孩子们的密切往来。他的儿媳妇提到其丈夫曾说过,哈耶克回到欧洲后,“现在,我总算有个父亲了。”[1]哈耶克经常到奥地利去看望家人,包括他母亲和弟弟,也去探望海伦娜的家人。他母亲一直活到92岁高龄,于1967年去世。

哈耶克曾说,他60年代在弗赖堡的日子是“非常充实的”[2],除了从事学术研究外,他还和妻子旅游得更频繁了。他们曾四次去日本,并顺道访问了台湾、印尼、塔希提、斐济、新喀里多尼亚、悉尼、锡兰,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还呆过一个学期。说到1962年到1969年在弗赖堡的日子,哈耶克说,几乎一直到这段时间的最后,他都“精力充沛”、“身体健康”、“研究工作富有效率”[3]。

《法、立法与自由》——尤其是其第一卷《规则与秩序》——是哈耶克学术生涯中绝对不能忽视的伟大著作。人们一般都不清楚《自由宪章》与《法、立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因为人们对后者都没有深入理解。当人们考察这两部著作的时候经常忘记了一个事实,尽管后者直到70年代才出版,但其主要内容是60年代写出来的,就是在《自由宪章》出版后那几年。

《法、立法与自由》应该更多地被视为他的上一部著作的延续,而不能说是另起炉灶。它是哈耶克对写作《自由宪章》过程中激发出来的想法和新信息经过一番研究后才动笔写作,并在70年代他非常高产、也非常具有创造性的几年中完成的。

在《法、立法与自由》的导论中,哈耶克谈到过他的这两部最伟大的著作间的这种关系,他写道,在“另一本书中,我试图重述、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澄清自由主义宪政的传统教条。但在我写完那本著作后我才弄清楚了,为什么这些理想没有能够得到那些一切伟大的政治运动都需仰赖的理想主义者的支持”[4]。《法、立法与自由》是他的两部巨著中更有原创性的一本。他在其第三卷前言中说,尽管《法、立法与自由》是对《自由宪章》的“补充而非替代”,但它更有“原创性”。他在这儿还说,因此,对于“非专业的读者”来说,在对“这三卷中试图解决的这些问题进行更详尽的讨论或更具体的考察之前”,他推荐大家先看《自由宪章》。[5]

《法、立法与自由》的水平要高于《自由宪章》,因为《自由宪章》最初是打算写给更大众的读者的。哈耶克后来认识到,他的著作不大可能获得更大众的读者,因此,《法、立法与自由》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是写给专家的,而不指望其他人来阅读。只有读过几遍,具有相当深厚的政治学、经济学理论背景,并且对哈耶克其他著作有所研究的人,才能对这部著作给出正确评价。

哈耶克最初认为,第二部著作只是一本“小册子”[6],1962年的时候,哈耶克明确这样说过。哈耶克最初计划在写完《自由宪章》之后,附带地研究一下知识分工的问题。1960年,他写信给波普说,“尽管我并不集中精力研究方法论,但我准备讲授《经济学理论新论》,其内容可能会编成一本书,这本书开头肯定会重述我对经济学理论的性质的看法,而对我当时形成的对更高层次的规则性(regularity)的认识,也继续吸引着我,看起来有可能在经济学之外的领域中取得一定成果。”[7]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提到过德恩特里维斯(’Entreves)的《自然法》(1951年),而他在《自由宪章》中也曾说,据他所说,对种种自然法理论作了“最精彩的简明叙述的”,就是德恩特里维斯的著作。这里有必要稍微考察一下这本著作,从而加深我们对于哈耶克的法律观念的理解。德恩特里维斯写道,“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乃是使人们在社会中能够维持生存。法律要以社会为前提。法律活动是与共同体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与他人进行协调的那些方面。因而,我们可以正确地说,人间的法律并不旨在增进美德,而仅在于确保人们和平共处:法律并不禁止一切恶行,而只禁止那些有害社会之恶行;法律并不要求人们事事行善,而只在涉及普遍福利的方面对人们有所要求。”[9]

对这段话,哈耶克有同意之处,也有不同意之处。尽管他也相信,法律只关涉及公共之善,而并不涉及私人之善,但他又认为,习俗和伦理规范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它们是将人们联结为社会的非常重要的粘合剂,但又不像法律那样,它们不需要社会来强制执行。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结合起来造就了社会。法律就是人们可以要求政府强制执行的规范,而习俗和伦理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

哈耶克对于“系统”的概念具有浓厚兴趣,从物理学角度看,任何行为,都会在某个时候受到同一系统内某个地方的反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均衡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理论就是试图将物理世界的真理运用于社会。

《法、立法与自由》的渊源是哈耶克的经济学理论。他逐渐认识到,社会中的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界定着、也创造着该社会。法律、习俗、伦理规范是人们观察世界的角度,是世界观,是范式。它们并没有实实在在的形状,而是存在于社会成员的心灵中。它们是社会共通的价值。它们为社会成员创造了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因而也多少能使他们的交往活动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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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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