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1931年 《电影检查法》(2)

1930-1931年 《电影检查法》(2)

美国于1930年由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起草了著名的《海斯法典》,而中国的《电影检查法》也几乎同步出台,二者在形态上有相似也有不同之处。电影检查制度在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英、美等国强调“行业自律”的电影检查制度,像《海斯法典》基本是用市场手段来进行约束的;而另一种如前苏联、日本以及中国等国家是政府机关设定的有关制度,基本上是强制执行的。

《电影检查法》当时的实施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强制的约束政策使得四类违禁影片在数量上急剧减少。而根据史料上记载,电影公司的不满还是有的,毕竟会损失一些经济利益,但是总的来说反对的声音并不是很强烈。一些专门摄制神怪片的公司曾向当局请愿,要求予以通融。直到1933年,仍有少量神怪片上映,尤其是地处当时中央政府势力边缘的省份。

总体来说,当时的电影检查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关电影检查的条例在哪个国家都有,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既使电影有发展,又能规范电影行业。而电影检查制度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段历史时期的产物,也就是说要与社会需要紧密贴合,比如当时遭删减的镜头在现在看来其实没有任何问题;另一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地域性”,比如某些影片、某些镜头在当时时髦开放的上海能够放映,而内地比较闭塞的城市就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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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百年(上编):1905-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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