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治维新(4)

第四章 明治维新(4)

因此,市、町、村的责任重大。这种责任属于整个共同体。二十年代,日本产生了第一个全国性政党。这在任何国家都意味着执政党和在野党的权力交接。但在日本,地方行政组织中却完全不受政党政治的影响,政务依然把持在元老们的手中,朝着为共同体服务的目标前进。但是地方行政组织的自治权不包括法官、警察和教师的任命权。法官、警察、教师得由国家任命。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全是通过仲裁调停来解决争端,因此法院在地方上也没太大影响力。相比之下,警察的作用更为重要,他们必须监管临时集会的现场。但这种任务并不是经常性的,他们常见的任务是记录居民的个人信息和财产。政府常常将警察调离其任职地,以防止他们与地方关系过于紧密。学校的教师也经常被调动。国家严格规定着学校的方方面面。和法国一样,在同一天,全国所有学校都是用相同的课本,上相同的课。所有学校的上学时间都一样,广播伴奏、早操也都一样。市、町、村的共同体不能对法院、警察、学校行使自治权。

上述日本行政机构的方方面面都与美国有着天壤之别。在美国,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握有最高行政权、立法权,地方则由地方性的警察和法院管理。但日本的这种行政组织却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极为相似。比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法律由女王的内阁而非国会制定,甚至省长、市长都由女王来任命。荷兰女王的行政权渗透到地方事务中,其权力之广泛甚至连1940年以前的日本都赶不上。虽然女王实际所做的只是认可地方上的提名,但法律在形式上规定必须女王任命。此外荷兰也和日本一样,警察和法院直接对君主负责。但在荷兰,任何宗教团体都能创办学校。在学校制度方面毋宁说日本是模仿了法国。此外,开凿运河、围海造田、开发地方产业等在荷兰也属于地方**务,而不是像日本那样由选举产生的市长或其他行政官员负责。

日本和西欧国家在行政组织上的这些差别并不在于形式,而是在于职能。日本人早已在等级制的社会风俗中养成了温良驯服的民族性,在他们眼中,国家是可以依赖的,身居要职的当权者只要能在他们的位子上尽忠尽职,他们的特权就会得到应有的尊重。这并不是说他们的政策得到了拥护,而是说他们没有逾越自己的权限,做到了各得其所。政府的高层人士完全不在乎公众舆论。政府只要求国民的支持。如果国家的权能逾越界限延伸至地方事务中,国民会主张对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的遏制。在美国人看来,发挥各种对内职能的国家是压在个人头上的枷锁,而在日本人看来,国家则是一个完美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很在意国民意志的各得其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允许的公众舆论中,即使是出于国民自身利益的考虑,日本政府还是要征得国民的同意。比如,承担农业发展任务的官员们在改良农业生产技术时,也像美国的爱华达州的同行们一样从不强制贯彻实施。如果要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民供销合作社,政府官员会与当地的社会名流交换意见,征得他们的同意。地方**务必须由地方来解决。日本人的习惯是,合理分配权力并对权力划出相应的界限。比起西方文化来,日本文化中更尊重上司。这带给上司们更多的特权,但他们也得安守自己的本分。日本人的信条是:万物各得其所、各安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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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日本民族:菊与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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