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章《哈佛经典讲座(全新增补版)》

第八十五章《哈佛经典讲座(全新增补版)》

政治经济学

第一节概述

托马斯·尼克松·卡弗[18]

经济学一词最初由希腊人发明,意思是家庭管理原则或明智的家庭管理方法。色诺芬以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为例,阐明收入和支出、交易买卖与生活方式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到了现代,尤其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收入来源与家庭生活却是分离的,这意味着人们为了攒钱所从事的工作和实际的生活方式变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自然而然地,人们把商业和家庭的管理分开成两个不同的领域:商业方面有商业经济学、工商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家庭方法则有家庭经济学、家政管理学等。这两个领域在现代看来是如此的大相径庭,几乎不再可能放到一起讨论与研究,加上人类已远离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态,于是交易买卖与家庭生活便彻底分离。

色诺芬曾出版过一本名为《经济论:雅典的收入》的书。书中以国家级的家政管理视角进行论述,加入了公共财政等命题。他认为每个政府都像一个独立的法人团队,它除了要为辖区内的人民服务外,还会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同时,无论是国家、城市还是再下一级的管理单位,它们都得像一般的家庭那样懂得平衡收支。后来,色诺芬提出利用“经济学”分析上述有关收支的所有问题。而到了现代,我们则更多地把“经济学”运用到公共财政上,并使私人账务和家政管理从公共财政中完全分离。在君主制国家,当收入来源于封地时,皇室的收支便相当于个体家政经济,而当收入来源于税收时,皇室成员的收支就跟其他政府官员一样要接受公共财政的管理。

公共财政的早期概念

从中世纪到现代早期,经济学研究渐渐出现从个体经济向公共经济转变的趋势,但讨论的热点依然集中在收支问题——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共财政上。这个领域里的主力研究者是财政大臣,他们既掌管着为君主增加收入的皇家产业,也掌管着国家的建设与军备。很快他们发现,国家收入的多寡与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若想增加国家收入,首先必须保证人民丰衣足食,如此才能征收更多的赋税。于是从那时起,决策者们的重点便转向了如何使国家更加繁荣昌盛这个问题上,并将其视为比平衡公共收支更重要的目标。也就是说,国家要发展经济不是单纯地为了增加政府收入,而是为了提高普通人的生活和福利保障水平,并在适当的时候增加赋税以更好地平衡政府收支。

重商论者与重农论者

虽然财政领域的相关学者都专注发展经济,但他们还是花了一点时间才掌握到这个问题的核心。部分经济学家属于重商论者,他们强调商业发展,也希望通过招商引资促进外贸繁荣。他们认为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是国家发展外贸初期最重要筹码,能有效保证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然而,这并不会使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劳动者们从中得利。还有部分经济学家属于重农学者,与商业相比,他们更重视能产生出实际产品价值的农业和工业。

可是这两派的学者都混淆了个人得利与共同繁荣的概念。举个例子,一家私人企业运作成功与否取决于它能否赚取比成本更大的销售金额,重商论者认为国家经济也是如此。但事实上利润是依靠转移创造的,商人之所以能从出口商品中赚取利润是因为他们压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农业领域里,农民的利润取决于土地租金外的收成金额,而在工业领域里,工厂的利润取决于生产成本外的产量的剩余价值。重农论者认为由于当时土地租金低廉,能产生丰厚利润的工业和农业才是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与重商论者一样,他们也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国家工农业的丰厚利润也许正是造成工人或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正常情况下,雇主要从农民种植的低成本作物中赚取利润,便只能提高土地的租金。

后来亚当·斯密的划时代著作《国富论》的面世让全世界学者真正对国家经济管理形成广泛而全面的看法,虽然不同的经济学者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有些学者会将注意力集中在生产和贸易上,有些则会更关注资源及财富分配的问题,但他们已普遍意识到自己的专业领域对整个社会大局所能产生的影响。在过去的25年中,社会资源及财富的分配是很多学者的研究命题,如今他们则选择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在以前鲜有人涉足的经济消费研究领域。

财富的意义

现代经济的重点放在促进国家繁荣上,因此对相关领域的研究者而言,与其学习文学艺术,倒不如多了解最新的经济科学概念。而最新的经济理念包括了两个有着密切关系的概念:民生和商品财富累积。商品是能满足欲望的东西,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产生财富——只有那些具备实际用途或能满足特殊需求的商品才拥有财富价值,也就是说财富的累积必须建立在人们对某项物品有超过自然所需并且有不间断需求的基础上,即越多越好。人们离不开阳光空气,可过多的空气对人类而言只是多余,目前的空气已经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数量上也几乎没有差距,所以阳光和空气都不具备财富价值——除非,在某个特殊的地点特殊的时间,空气成为了不可多得且无法人人均分的东西。

在描述财富时,我们可以直接套用能实现资本积累或提高生活质量之物的名字,因为这些东西的多寡能直接反映财富的丰厚程度。财富以及具有财富价值的物品是人类积极向上努力工作的目的,让人类更有动力实现丰衣足食,摆脱缺衣少食的日子。这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简单道理,而这也是财富最简单实用的形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人并不清楚自己的健康和幸福取决于什么,他们会习惯性地把能给自己带来健康和幸福的东西视为财富。换言之,拥有越多渴望之物的人自我感觉就会越好。人们生产或购买某种商品的行为正是他们将其视为获得财富和实现理想生活的手段之一,然而有时,因为某些人邪恶的贪欲,经济学者不得不将一些无用甚至有害的东西定义为财富,如鸦片、烟草和酒精。于是有人提出有形的财富往往不是人类幸福的必备条件,只是为了迎合部分人群或实现某些特殊欲望的稀缺手段而已。

当然,财富也是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或手段的集合体,只有那些被人所渴望的东西、数量稀缺的东西才能被估价或被交换,而之所以这些东西具有交换和买卖的价值也正是因为它们对人来说有大量而实际的需求。

经济学的意义

物以稀为贵是财富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经济学会使用宏观或微观调控来达到目的,有时会牺牲小部分人的蝇头小利来满足大局的繁荣稳定。由于物以稀为贵,所以这样的选择带有一定的强迫性。如果物资足够丰富能满足我们所有的欲望,我们就无须做作出任何牺牲了。换句话说,经济学便是研究如何利用稀缺资源的学问。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求,这些稀缺资源作为财富的一种必须要节约使用。另外,经济学家们还要不断地对稀缺资源进行估价和比较,使数量有限的物资尽可能均分并满足尽可能多的人。

生产和交易是节约使用稀缺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人们在实践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物品的估价和比较都是相对的。当我们渴望更多东西或拥有更多渴望时,通常会通过购买或生产来获得,也可以用手上的物品进行交易换取。物品价值的高低与它的稀缺性以及人们的渴望程度成正比,而这些也会反过来决定了社会商品生产的方向和格局。无论个体对某项物品是否有兴趣,只要大环境赋予该物品高额的价值和交易价格,个体便会不自觉地产生追求该物品的渴望。

变量法则

生产的过程会产生新的经济运作,而生产方式的多样化也会受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影响。在生产的最后环节里,所有行业的目标都是竞价与交换。从表面上看,这样的循环过程很简单,但其背后的计划、目的和法则却是相当复杂。有人认为物品竞价是为了等价交易,但事实上等价交易原则才是物品竞价交换的条件基础。物品先是用适当的价值比例进行生产组合,然后再以适当的价值进行交易买卖。

这个法则适用于所有情况,从化学家的实验室到农民的种植耕耘。化学家在一定的比例规律下工作,化学元素都必须以精确的数学比例进行组合。同样,农民的生产工作大部分也是在可控的变量范围内进行。例如,在耕种过程中作物所需的灌溉量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虽然作物的需水量范围比较宽松,但若不能掌握好灌溉的规律,农作物就有可能会被毁坏。

只要存在变量和比例,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和产品就会发生变化,不过这样的变化不大,变化范围也不太精确。土壤中的水分增加十分之一看起来不多,但农作物有可能因此提高产量。对于肥料和生产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甚至对工厂和工人而言,这些法则也都是一样的。

无论是商店、农场、工厂还是运输系统,所有与生产相关的企业在组合生产要素时,都需要把握一定程度上的相关知识。这与化学家组合化学元素的过程相似,且都需要遵循明确的如数学般精确的规律。

我们很难用文字陈述这种变量调整的规律,但可以用以下公式描绘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概念和规律运作的过程。首先我们假设有三个未知数:X、Y和Z,然后这三个数相乘得出我们所期望的结果P,即:

X×Y×Z=100P

举个例子,若增加一个单位的X使公式结果从100P变成110P或以上,则表明相对于Y和Z,X在公式中的权重比例大但数量少。既然X的增加可以对结果产生如此明显的影响,组合的数量分配就应该以X为主,Y和Z为辅。反过来,若增加一个单位的X使公式从100P变成100P或以下,则表明相对于Y和Z,X的权重比例太小数量却太多,在这种情况下,增加X便成了画蛇添足之举。

再举个例子,若增加一个单位的X可以使结果产生5个单位的增长,那么要想优化产品因素中的比例,我们就需要进一步计算X增加的成本和额外收益之间的关系。若增加的成本小于可获得的额外利润,我们则可以再考虑增加X的比例,反之则不然。

当然,Y和Z跟X一样都是变量,它们的变化也会对公式和最终结果产生影响。X、Y和Z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示劳动力、土地和资本,也可以代表任何行业中不同的职能,甚至可以代表土壤中氮、钾和磷的比例——反正就是能组成任何物品中的任何元素。然而在任何一个组合里,最稀缺的元素往往因为其数量有限,对产品的影响也最大。同时,由于产品的变化取决于稀缺元素的变化,因此成功的产品必然会提高其对稀缺元素的利用率。上述公式所揭示的生产规律再次印证了一点:稀缺资源非常珍贵,价格也最为昂贵,如何节省稀缺资源成了生产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可以肯定的是,事物的实用性和稀缺性正是体现其价值的根本。其中,事物的实用性无关乎它是一件消费品还是某一生产要素,也无论它能否直接满足人们的需求。事物的稀缺性使节约成为必要,同时它也是利益冲突及人类各种社会与道德问题产生的根源。事物的稀缺性意味着人类无法在自然界中随心所欲,只能通过工业制造来弥补需求上的不足。

除了冲突,人和人之间、人和自然之间更多的是和谐,只是和谐并不会产生问题,因此我们便不会费心。仔细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和谐是人与自然界相处时的基调,只要我们的需求能在自然界中得到满足,便不会产生冲突。而对于这种恩赐,我们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尊重和感激。当一切来得太容易,我们又何必在意?但是,在工业体系里情况则不然,我们只能通过改善自身之不完美来达到和谐。人与人之间亦是同理——怀有共同利益者无冲突,相互的关系无须特意维系;当出现利益分歧时,不管所涉及者是否愿意,都必须面对冲突解决争端,人即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关心自己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历史上人类经过多次磨合,终于制定出现有的道德哲学的标准体系;同时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法庭,使有争端之人能利用法律解决冲突。我们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利益冲突,或进取或退让,而这一切是为了让所有人知道并懂得一个道理:物以稀为贵,没有人被赋予了予取予求的权力。

有些人坚定地认为除去所有表面上的冲突,人类的根本利益理应一致。只是这种信念就像人与自然理应和谐的论调一样,无法被推翻却也无法被证实,因为它来源自哲学猜想和理论信仰。毫无疑问,大多数人——即使是最强者,从长远考虑也会更喜欢生活在公正严明的统治之下,在那里一切冲突都能得到一个准确而明智的裁决方案,总好过在无政府的状态下自相残杀、互相倾轧。这也许就是人类最初的共同渴望:一个公平正义,不会恃强凌弱的“官方”。反过来说,正是人类的这个渴求证明了人与人之间矛盾之深刻,以至于一旦失去了政府的控制,人与人之间就会爆发出各种冲突,不但会破坏社会秩序,还会使每个被波及之人遭罪。由此可见,政府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英明正义的政府更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人类要面对的问题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来自于物质世界,一类来自于精神世界。前者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者则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这两类问题在人类社会中交错出现,盘根错节,从而带来无限的变数及可能。

人与自然的冲突

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中衍生而来的?人类是否要为这种演变负责?还是说结果全出于自然的粗糙?大自然在不同的环境下会产生不同的变化,而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人类欲望的无限扩大,另一个则是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两个都是人为原因,且直接造成了物质稀缺的现状。

人类欲望的无限扩大,以及为了满足这些欲望所爆发出来的足以超越大自然的力量,时时刻刻都在唤起道德主义者的警惕。传教士们认为,对于货品的主人而言,没有什么比货品增加、消费人群增长更值得注意的事情了。而按照斯多葛学派“依循自然生活”的理论,人的欲望应限制在大自然所能提供的范围之内,不贪心不强求,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根本和谐。斯多葛派的哲学中蕴含了很多经济智慧,它指出生活中大部分美好的事物其实不需要成本,可最短暂的快乐往往最为珍贵。很多走在寻求涅槃之路上的虔诚佛教徒并不明白,万千烦恼乃源自人类无尽的贪婪。只要大自然无法满足人类所有的欲望,便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人类发展的对立面上。只有看清了欲望万恶的源头,人类才有可能放下执念,看到属于自己的救赎。

人与自然的冲突在社会上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指导方针:其中一派认为自然是美好的,人类的所作所为是错误的,于是得到结论:人类应如斯多葛学派所说,遏制自己的欲望,并努力与自然和谐相处。另一派则坚信人的本性是健全的,人的欲望应该得到极大的满足,而这便是现代工业精神和追求财富的根本动机。

即使个体能抑制自身欲望,地球人口的持续增长也势必会使事物愈发的供不应求,从而爆发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时间足够长,人类群体便能无限期地增长,而在所有非经济动植物中,对其数量影响最大的限制并非来自它们的繁殖能力,而是它们的生存能力。人类也一样,对人口数量的限制并非来自人类的繁衍能力,而是人类根据某些特定标准形成的生存能力。人类需要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因此人口数量不会大规模增长。但出于繁衍和生存的本能,人类的数量也不至于濒临灭绝。随着人口的增加,有限的资源会让人类不得不降低自身的生活标准,而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总是觉得难以企及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生活,无法满足的愿望和数量有限的资源都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也无法摆脱的现状。由此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是社会组织形成的深层原因。

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除了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社会上还存在着第三种对立,那便是个体内部的利益冲突。如果人类繁殖和生存的本能都已得到满足,那要实现其他愿望便不能只是简单地增加已有物质的数量——无论这些愿望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但如果要提高物质或愿望的丰富度,又难免会牺牲掉一些已经拥有的东西——毕竟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可见,就算是同一个个体也会陷入不可避免且无法摆脱的利益冲突中,形成内心世界里的角力争锋,而这只是其中一个个体内心矛盾的侧影。物质的稀缺性让人不得不做出抉择:是要买奢侈品还是买必需品?是要买衣服还是买食物?是要去西餐厅还是去中餐馆?其实,抉择的背后便是人类对资源节约的本能,即尽可能以最少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回报。可以说,抉择和节约的产生都源自上述的三重矛盾,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体自身内部的利益冲突。

对邪恶的理解

关于邪恶通常会有两种解读,其中最常见的理解是不和谐,因为不和谐是导致人类痛苦的根源。然而这种不和谐与道德无关,就像有一个果实从树上掉下来,如果人没有好好享用它反而任由它被野兽吞噬或白白腐烂,那便是浪费,便是不和谐——但这并不是谁的错,也不会有人因此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反过来,若一个人或恶意或无心地抢劫了、欺骗了、伤害了另一个人,那么我们便可以用道德和法律制裁他,而这便是人与人之间冲突所产生的最坏的结果。这种结果和前者,即人与自然间的不和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是人与人之间不协调的开始。

试想,若是在一个良好的环境里居住着少量个体,他们所有的欲望都可以自由地充分地得到满足,他们的生活中什么都不缺,更无须节约。在这种情况下,人与自然的关系会变得非常和谐,人与人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冲突,因为个体不会面临要实现这个愿望就必须牺牲那个愿望的困境,也不会因为要获得应得的好处而损害别人的利益,这样的世界是没有任何道德缺陷的天堂。但若是个体的欲望不断扩大,或个体产生了新的愿望,甚至超过了大自然可以承受的范围,天堂便会崩塌,紧随而来的还有劳动与疲惫,以及利益和道德的对抗。于是,人类不得不把大部分天赋才智运用到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及缓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然后在一系列似是而非的吊诡中迷失方向。

我们不能说人口增长始于邪恶的遗传,也不能说心存渴望是种罪恶的行为,可正因为物质稀缺,正义不得不以惩罚者的姿态出现,让无辜的人们为此背上道德的原罪。人与自然间的平衡一旦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便浮上了台面。当然,即使有利益冲突也不代表人心改变人性堕落,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只会引向不一样的社会变革,这是在任何历史时期都适用的真理。总而言之,人与自然的关系一开始是和谐完美的,但这样的和谐完美是建立在矛盾与冲突之上的,因此当人类的本性慢慢苏醒,当物质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之时,原有的和谐就会随之分崩离析。

有关原罪,从远古时期开始,我们便已经知之甚详。有关它的记录虽然不具备历史基础,却蕴含着连信奉者们都没有察觉到的深刻意义。曾经有一男一女,他们居住在犹如花园般美丽的天堂里,那儿没有争斗没有冲突,所有的需求都能得到自由而充分地满足。然而,随着欲望的扩大,物质数量的减少,天堂不复存在。从此以后,人不得不以汗水换取酬劳,不得不为生存竭尽全力。人必须与自然以及同类竞争,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贪婪和潜在的欲望。当人看清了存在于世上的根本矛盾,明白了其中的善恶利弊,他——从某种程度上说,便成为了理性的“经济人”,不但能适应任何环境,还能在快乐和痛苦间游刃自如。这种理性“经济人”的出现和增多即是工业文明和社会演变过程中的第一步。但只要踏出了这第一步,人类就不由得陷入了对物质无休止的追逐。

最初的体系

由物质稀缺所引起的利益冲突会形成不同的财产、家庭及国家制度。没有人会把数量多到可以满足所有人需求的东西视为个人财产,只有那些无法由社会按需分配且供不应求之物才更让人趋之若鹜。同时,人即使攫取了某种东西也不代表他本身拥有这个东西的所有权,只有当社会承认并承诺保护他拥有此物的权利,他才能真正将其纳为个人财产。能以血统和亲属关系连接在一起与自然竞争并获得利益的集体,即是家庭。能为个体或集体提供财产保护措施的组织,即是国家。这些集体的组成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利益,使之与世界其他国家或组织互相竞争,分庭抗礼。排除那些认为妻儿本就是个人财产的野蛮观点,在文明社会里,我们也会想保护自己的血亲,并通过与他们共享财产的方法,加强家庭在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向心力。

经济学的基础地位

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组成整个财产权的还包括合同签订、转让协议、遗赠手续等一系列需要律师帮忙打理的事情。在整个科学框架下,我们很难发现有关法律或伦理或政治或社会意识形态的任何问题,因为那并不是源于经济物质的稀缺或随之而来的利益冲突。这样的事实揭示了一个道理:即所有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科学皆有着深层意义上的统一,而这个统一的原则源于一个经济学上的原理。所谓的群居本能也许是物竞天择的结果,而物竞天择又是物质稀缺性的产物,由此推测,集体行动很有可能是人类受群居本能影响所做出的其中一个行为。虽然这样的推测并不能被纳入常理的范围,也无法作为构成经济学的“主要分支”,但它却从侧面反映了经济学作为主要科学的首要地位。可以说,经济学上的问题是所有其他社会和道德问题爆发的奇点。

经济竞争

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若失去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就会演变成粗暴野蛮的生存斗争。因此人类社会在发展时都会用尽一切手段控制类似的事情,并把冲突引向正轨。事实上,有组织的社会就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存在的。利己主义者不关心生产,一心只想着收购稀缺的物资。若获得稀缺物资最简单的方法是生产,那么他便会去生产;若获得稀缺物资最简单的方法是交易,那么他便会去投机。而法律和政府在这里的作用便是让稀缺物资的生产和自由交换变得简单安全,让非法获得变成困难危险。这种做法若是成功,就能驱使人们致力于生产,从而获得被合法承认及保护的财产。

当生存竞争变成生产的动力时,当每个人发现只有通过生产或者向生产者提供同等价值之物才能获得想要的东西时,残酷的生存竞争就会变成单纯的经济角力。相互作用的经济角力会形成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里的所有人都更愿意通过生产或提供服务实现自身的愿望。用亚当·斯密的话即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了公共的福利”。

若个人之于社会的价值取决于他的生产量与消费量之差,而他在生产行业中的地位取决于他长期累积的经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生产背后所代表的重要含义。用公式阐述的话则可以表示如下:

个人价值=个人生产量-个人消费量

个人竞争力=个人获得-个人消耗

而当:

获得=生产

那么:

个人价值=个人竞争力

由此可见,国家的目的便是让人通过生产获得财产。

第二节文艺复兴时期对政府的构想

奥利弗·米切尔·温特沃斯·斯普拉格[19]

少有以政治和社会为命题的书籍能在思想发展、公共事务管理以及政策决定方面带来深刻而持续的影响,像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那样的更是凤毛麟角。其他政治题材只有在著书的当时具有强烈影响力,到了现在便只剩下历史学上的价值,例如马丁·路德的《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书》和《论基督徒的自由》,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和莫尔的《乌托邦》则不属于这两者,因为它们既无法促成伟大且富有成效的知识进步,也没有成为促成国家立法或制定政策的有力因素。虽然这两者在刚出版时都被赋予了巨大的期望,但与马丁·路德的著作相比,他们在塑造时代观点方面还是成效甚微,到了现在便只剩下作为当年思想代表的历史意义了。当然,尽管马基雅维利和莫尔的论点没有实践的机会,他们的著作却向世人展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发展追求。

马基雅维利和莫尔的文艺复兴思想

《君主论》和《乌托邦》都是写于16世纪上半叶,正值文艺复兴时期,人类在教育、艺术、道德等领域的活动和理想正被各种新思想冲刷。在那段时间里,人类的精神从方方面面摆脱了中世纪传统的束缚,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也超越了宗教伦理的限制,取得了意料之外的革命性突破,于是便有了马基雅维利、莫尔等政治作家笔下充满文艺复兴精神的传世之作。

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主要讨论政府机构和政策的作用,莫尔更多地关注“何为理想的政府和政策”这一问题。他们都承认,社会秩序不可能完美,也不可能一直尽如人意,纪律和传统都是以结果为导向进行改革和变化的。这是文艺复兴时期的观点,也是现代社会的典型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说,现代历史正是从文艺复兴开始的。

实践与想法的对照

在科学日新月异的当下,付诸实践似乎是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乌托邦》一书关于“理想国”的观点,使“乌托邦”成为了一个用来表示不切实际、虚妄无边之事的形容词,而《君主论》也让马基雅维利提出的马基雅维利主义成为了权术和谋略的代名词。在把一个观点付诸实践前,我们必须先充分考虑到所有重要的现状和因素,并努力使与此观点相呼应的行为能顺利地在社会中实施。马基雅维利的思考方法是具有科学依据的,却因为低估了人性的本质,使他的假设从根本上便已崩塌,更不用说那些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分析了。

马基雅维利的思想樊笼

马基雅维利的分析,即使在那些他认为重要的领域里也略显不足。《君主论》完成的一个多世纪之前,意大利已分裂成若干个实权国家,其中大部分国家国内形势动荡,就跟如今很多中美洲国家一样。意大利的统治者们为了攘外安内,可谓疲于奔命。于是马基雅维利利用举例对照的分析方法,阐述了在政府当局不稳定时期可以采取的能确保和维持寡头统治的手段。只是很少人会相信他那一套,因为那不适用于当时在阿尔卑斯山北部蓬勃发展且已经大权在握的统治王朝。更为重要的是,马基雅维利的分析在解决现代政治问题上没有实质贡献,也许在他的描述中,对一些政治权力斗争及官民对立进行了类比,但纵观《君主论》,我们却找不到能在民主社会里清除此类弊病的灵丹妙药。

相对而言,马基雅维利的分析更适用于当时甚至现代的国际政治领域。因为在国与国的外交中,道德约束相对薄弱,需要尔虞我诈、角逐较量的场合也会更多。我们必须承认,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发表,确实给政治问题的观察和分析提供了重要的方法支持,只是历代政治题材作家都鲜有引用和提及。他们多过地把关注点投射到神权、人权和自然法理的争论中,而回避了更多民众想了解的政府及社会现实。在19世纪,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依靠知识的进步采取了更先进、更精确的创造或分析方法,但这些改革和变化却难以归功于马基雅维利的努力。

乌托邦的批判作用

除了柏拉图的“理想国”外,莫尔的“乌托邦”也从当时的实际出发,构思并展示了完美的社会及政府体系的应有功能和设置。在中世纪,由于整个欧洲的思想和国家条件基本一致,这样新锐的著作并不会受到重视。但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欧洲社会开始接触到一些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反传统的思想也终于迎来了等待已久的萌芽之日。在构思新世界时,莫尔以色彩丰富的文字描述理想中的“乌托邦”,并细细向读者们说明其中社会改革计划的可行性,让人对这样的未来产生无限憧憬。

后来描写“理想国”的作家们大多只建立并描绘了一个能经得住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府要员批判的社会,反而丢掉了这类著作应有的精气神。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我们无法预测未来的社会状况,但社会的变化总会遵循最根本的原则。对“乌托邦”的向往能让人居安思危,不轻易满足于现状,从而促进人类自身以及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虚构的社会不需要具备现有科学认可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它最大的作用是就当下社会进行讽刺和批判。换句话说,以“理想国”为题材的著作并不是科学论文,而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文学。当然,有些“理想国”的构想在实践时的确卓有成效,而这也是莫尔的《乌托邦》能被编入《哈佛百年经典》的原因。

乌托邦与社会现状

若能在阅读前稍微了解莫尔著书当时的政治及社会现状,读者必定会对书中的描绘更有兴趣,也更能体会作者的用意。由于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变化十分缓慢,莫尔无法向那些只熟悉眼前现实的读者证明书中新想法的实用性。我们眼下的文明社会离乌托邦也并没有比莫尔当年更近,我们所推行的一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改革甚至背离了理想国的构思。对现代理想主义者来说,可以想到的最美好的社会形式当然是民主制,但乌托邦毕竟是贵族提出的社会理想,相应的改革无论如何都不会触碰到奴隶制的根基,莫尔再是天赋异禀也摆脱不了环境与历史背景对自身思想的桎梏,而这也是人类发展和进化最大的阻力之一。

第三节亚当·斯密与《国富论》

查尔斯·布洛克[20]

在1752年到1764年间,亚当·斯密一直担任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国富论》可以说就是他给学生们上课时的讲义合集。以希腊传统哲学为基础,亚当·斯密提出了一套小至个人行为准则大至社会秩序制度的道德哲学体系。亚当·斯密曾说过:“纵观历史我们发现,个人的幸福和完美并不局限于个人生活,还应该包括其在家庭、社区以及国家中的贡献与收获。”有鉴于此,亚当·斯密本人也遵循这个原则向学生教授课程。

亚当?斯密哲学体系的根本理论

亚当·斯密使很多传统科目找到了新的发展方向。1759年,他出版了令他蜚声国际的伦理学著作《道德情操论》。在书中,他认为同理心、同情心是判断人类行为动机及结果的核心,人类的同情心实际上就是这个社会的正义,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重要支柱之一”。《道德情操论》反映的是18世纪社会普遍认同的自然秩序理论,即创世者以最大的仁慈造福于人类,哲学、政治和经济等都是用来发现自然规律并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在自然秩序中,上帝赋予每个人在合理范围内追求和拥有自己幸福的权利,同时助力完善公共福利。在这种主张自然平衡和谐论调的基础上,亚当·斯密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即人生来有权以自己想要的方式追逐自己的利益。

早前,亚当·斯密曾写过关于政府和社会公义的论文,可惜都没有付梓成册,后来他把所有想法和建议整理好,于1776年出版了流芳百世的《国富论》。

亚当?斯密关于福利及政治经济学的构思

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通过专业知识以及敏锐的个人观察,把经济原则与现实经济生活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与其他大部分经济学著作不同,《国富论》一书中列举了许多在实际生活中会运用到经济学的例子。亚当·斯密不喜欢在经济学的定义中纠缠,反而习惯直截了当地阐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富裕起来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国家土地的年产量以及社会劳动者的生产力才是“真正的财富”,这与以往很多把国家耐用品库存视为财富的经济学家的观点不同。在亚当·斯密的文字中我们鲜有见到关于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唯一最接近的字眼出现在《国富论》第四篇开头第一句。他说:“政治经济学是帮助政治家或立法者制定国策的依据,它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人民提供丰厚的收入和安定的生活,或者为人民提供能获得上述二者的环境和机会,二是为国家和联邦创造足以完善公共服务的收入,这两项工作都有利于人民和国家的发展。”

生产和分配

吹毛求疵的批评家们总喜欢说《国富论》中论点不够系统,可事实上,这些论点已足以证明亚当·斯密想证明的命题。《国富论》的第一篇主要还原了财富产生和分配给劳动者,企业家和土地拥有者的整个过程。由此可知,现代社会工业生产力的提高需要着重研究改进劳动者的分工原则。这是一个经济学上常见的命题,而亚当·斯密在讨论时提到,利己主义决定了人在追逐利益时的自发性,即使没有政府的号召,人也会尽可能地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同时,由于劳动分工以交换为前提,于是便带出了与货币及价值相关的问题。在针对“价值”的研究中,亚当·斯密按来源将其大致分成三类: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土地租金,并以此为例阐明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原则与过程。他的研究成果被许多经济学作者引用为古典经济学之奠基,也为马克思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间接的依据。而他关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与土地租金的理论,经过大卫·李嘉图的充实和修正,不但成为了日后高校必读的古典经济学教材,还让商人确实明白到了不同雇佣方法所能带来的利润差异。

自然和资本利用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的第二篇中讨论资本积累的性质和作用,并认为这是促使劳动者工作、推动工业发展的原动力。他在《国富论》中写道,资本最初来自于储蓄,接着储蓄变成维持生产所需的资金,最后按照一定模式固定成资本积累的循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会把某些行为定义为非生产性劳动,但这不代表那是在做无用功,只是这些行为无法生产出任何耐用品,因此——按亚当·斯密的说法,他们不具备生产性和生产力而已。节省和储蓄能帮助经济人增加生产及雇佣所需的资金,而消费和亏损则会令经济人错过生产更多产品或雇佣更多更好的劳动者的机会。

因此,为了更好的未来,最初的节俭是个人财富和国家收入增长的主因,同时得益于政府的保护,个人可以以他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追求想取得的利益。除了上述问题,亚当·斯密还探讨了资本在不同领域的用途。首先,与制造业相比,农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而这两者的发展都有利于推动运输业和商贸的前进。其次国内贸易的兴起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海外贸易的拓展则又会反过来带来更多生意契机。

所有这些都能帮助经济人进行资本的循环累积。若一个国家在发展初期缺乏资本,不妨先以农业为突破口,然后再发展制造业和国内贸易。当资本的自然增长稳定后,便可以通过推进运输业开拓海外贸易,实现资本的大幅度增长。这样的发展过程,并不需要政府的过多干涉,单靠人性中利己主义的自由发挥便能完成。亚当·斯密的这个论点非常重要,可以说是他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

亚当?斯密的贸易理论

在《国富论》的第三篇中,亚当·斯密对欧洲各国的政治限制和政策偏好进行了一一分析研究,并用整个第四篇驳斥在当时政治经济体系下政府对商业和自由贸易的干涉行为。亚当·斯密认为,限制商业即是减少社会成员给彼此提供服务的机会,而这会直接影响到公共福利的发展。同时,他也像戴维·休谟一样反对重商主义。他指出在自由贸易体系下,经济的繁荣并不是政府施舍,而是依靠“每个人为了改善自身生活条件而付出的努力”。在指正了重商主义者的错误观点后,亚当·斯密也对政治经济学中的“农业系统”进行了剖析,并得出“土地的生产力是国富民强唯一来源”的结论。而在得知与农业相关的经济学家已经把“自由种植,自主生产”作为提高土地年产量的不二法宝后,亚当·斯密便盛赞其为“在完美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下最接近真理的做法”。

公共财政

在《国富论》的第五篇中,亚当·斯密首次发表了对公共财政的调查与分析,而在该篇的第二章中他着重讨论了“税收”这个命题,“税收”在别的文献里经常出现却只有片言只语的描述。亚当·斯密成功地将他的税收理论与他的财富积累及分配理论联系起来,并在实践中提出许多被后世采纳的改革方法。虽然他对公共债务持过分否定的态度,并强烈批评了英国和其他国家在18世纪实行的不明智的财政政策,但事实证明,亚当·斯密对公共债务的本质理解是相当正确的。

《国富论》一经出版便得到了巨大的反响。亚当·斯密在世期间,《国富论》被再版了五次之多,同时也被翻译成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丹麦语。独立战争结束前,《国富论》便已经被很多美国政治家所熟知,但直到1789年,《国富论》才首次在费城本土出版。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治国散文”中毫不掩饰其对亚当·斯密的推崇。时光荏苒,《国富论》中的理论开始展示出其对掌权者及政府的深远影响,它不但成全了工商业的自由发展,还成就了自身在政治经济学中屹立不倒的地位。

第四节美国宪法的发展

威廉·本内特·门罗[21]

当我们说要以史为镜时,首先得保证所接触的历史确实是前人经过仔细考究后准确的记录,否则会有被误导之虞。关于几个世纪前的记录最可靠的信息来源除了当时参与者的回忆外还有历史性事件发生后官方或政府的解释。然而,历史往往是胜利者的手笔,因为他们是实质上掌握了当代话语权的人。

于是历史学家只能在这样的前提下,以文字还原当年人民生活的种种现状。相比之下,美国的历史记录可以说最接近事实真相,毕竟美国建国不过是三世纪前的事情,那时的人们受新思想的启发,已经懂得如何准确地记录社会的改革与变迁。当然,人是有主观感情的生物,即使是最机敏开明的作家在进行历史记录时也无法做到绝对的准确和客观,但这并不会妨碍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建立我们对过往历史的理解与分析。美国的历史最早可以从先驱者们首次在大西洋彼岸发现新大陆并开始定居生活的日志记录中窥探一二,随后我们则可以从起初的殖民宪章,后来的国家宪法、总统演讲、总统法令、外交条约、法庭判决、政要言谈和大量官方及非官方的文书中感受到这片新世界下的历史人文思想。

美国政府的成立

英国在美国设立殖民地的头一个半世纪遭遇了许多困难和问题。一开始是印第安人的“骚扰”,后来则是与法国殖民者在北方持续不断的争吵。好不容易解决了印第安人及法国人后,宗教信仰的分歧又使英国的殖民领主们被割裂成势如水火的两派。有些殖民地甚至成了英格兰本土以外反对罗马天主教的要塞,他们一边保护自己的新兴信仰一边极尽所能迫害所管辖境内的天主教残余异端。与之相对,那些始终秉承传统宗教信仰的殖民地领主则把所有新教教徒驱逐出境,而这便是马萨诸塞州殖民地与罗德岛州及康涅狄格州殖民地在那段时间总是暗中竞争的原因。

同时,不尽如人意的政府架构也是殖民地领主面临的另一大难题。每个殖民地都在遵守殖民宪章的前提下试着建立适应当地的基本法律和自由原则,后世之人在阅读此类文献资料时,不难从这些忠实的描述中感受到当时美国人民最原始的政治理想。尽管这些法律的严格规定过分干涉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言谈,但我们在追根究底时发现这一切其实都源于政府的法治而非封建国王的人治,美国政府的建立便是体现了其欲以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信念。

脱离英格兰

对于殖民领主而言,最困难的莫过于如何适当地处理与母国的政治关系。起初殖民地势单力薄,随时会受到别国的攻击,因此只能紧紧依附于母国的保护和统治。1760年开始,美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给殖民地领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利益,而自法国军队从北方边境撤出后,殖民地与母国的矛盾日益尖锐,早期积累下来的不满与冲突也渐渐浮上了台面。总之,殖民地居民不愿意再隐忍与退让了。

由此可见,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是多年积怨的结果,而《独立宣言》更是清楚地反映了殖民地居民在过去曾遭遇过的诸多不幸。

十三个州的殖民地为了联合起来争取国家独立,决定在费城召开代表大会,成立负责制定决策和统一管理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始建之初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于是与会代表们最终制定并通过了《邦联条例》,以确保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机构在未来十年的施政原则。在战争期间,中央政府几乎没有从《邦联条例》中得到任何权力,却在战争快要结束时帮助调解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然而,这始终不是能让人满意的法治基础。

《美国联邦宪法》

《邦联条例》中最突出的两个缺陷是:一、未能给予中央政府稳定的年收入来源;二、未能制定出可以有效促进商业发展的统一管理办法。这两大不足促使各州代表决定于1787年春再次召开费城大陆会议。当时与会的成员包括华盛顿、詹姆士·麦迪逊、汉密尔顿以及本杰明·富兰克林,他们认为若想达到预期的目标,仅仅靠修改原有的《邦联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1787年夏天到来时,这部全新的宪法终于完成制订工作并得到了十三个州的批准实行。当然,一开始新宪法受到了很多州政府的排斥,差点儿就要胎死腹中了。幸好制订者们头脑机敏,心智坚定,加上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积极努力的游说宣传,最终得到了十三个州给予的同意背书。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以联邦拥护者的名义发表的宣讲文章后来被整理出版,并成为联邦政府建立的基础依据。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后马上开始新的工作,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号召各州人民代表“争当国家政策的奠基人,从而使美国赢得世界各国的尊重”。

国家昌盛、领土扩张和外交中立

在联邦成立的头30年间,美国的政治历史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新宪法的通过使中央政府有机会平稳地扩大和深化自身权力的管辖范围。约翰·马歇尔曾于1801年到1824年间担任第4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期长达24年。马歇尔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信奉者,他坚信中央集权是新宪法制订的真正目的。他用了三四十年的时间,确立了众多司法惯例,并最终奠定了美国法院司法权的独立地位以及其对国会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在他的领导下,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一次划时代的改革,并首次宣布联邦政府拥有一切宪法范围内的权力,并有权在征得国会同意的前提下,将权力运用到各个所需领域。他说:“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以实现维护宪法精神的目的。”宪法允许马歇尔卸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职时,《美国联邦宪法》已然成为本土公认的最高法律,同时,因为他的努力,华盛顿政府成为了美国人民心中最坚实的权力中心;其二,领土扩张,这是国家局势稳定繁荣昌盛后的必然结果;最后,当时美国政治历史的第三个特点是,其与欧洲大国之间的关系在19世纪上半叶开始有了良好的进展。法国和西班牙从美国毗邻领土撤出后,更是消除了外部潜在的危险来源。发生在1812年到1815年间的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为美国赢得了极高的国际声望,其后它的领导者遵循一个伟大的政治家应有的谨慎风范,重新确立了美国身为中立国的地位。几年后,美国宣布实行门罗主义,再次重申欧洲列强不应再殖民美洲或涉足美国与墨西哥等美洲国家之主权相关事务,否则美国将视之为敌对行为。在1803年到1823年这20年间,美利坚合众国成功与南北邻国解决了边界纷争,消除了外部的入侵威胁,并传达它所秉承的尊重别国领土主权的基本外交原则。

第五节法律与自由

罗斯科·庞德[22]

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为何?政府组织的确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立法是为了在有组织的社会中建立和实行一套被大多数人承认的司法标准,还是有别的什么用处?以上均是在涉足法律和政治哲学领域时最先接触到的问题,而法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史便是回答这些问题最好的答案。

原始社会的法律

在原始社会里,法律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和平。人们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减少个人利益冲突,同时通过立法阐明社会规则,从而和平地解决纷争。这与现代法律精神相似,都是把法律视作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则是维护正义及维持社会安定。只是原始社会的律法更侧重于惩罚,务求要使过错方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当代法律则更侧重于保护和补偿,并致力于赋予每个人应有的权利。

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法律

随着希腊哲学与罗马帝国的兴起,原始社会有关法律的粗糙概念很快便被学者和统治者们修正和补全。他们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现状,换句话说法律就像一把个人利益的保护伞,从根本上防止——而非仅仅是缓解,人与人之间矛盾和冲突的产生。这样的观点在希腊的政治哲学理论中被多次提及,例如柏拉图在描述“理想国”时说,国家将每个人分配到与他最相配的阶级上,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使之满意安定,从而实现社会完美的和谐与统一。同样的理念也可以在圣·保罗著名的布道书信里看到,《以弗所书》第五章第22节以及第六章第1至5节正是保罗对信徒们的告诫,呼吁他们坚守各自的阶级,履行各自的职责。罗马的律师们将这种政治哲学观念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查士丁尼编纂了《民法大全》,使之成为罗马法最重要组成部分,并告诉他的臣民,法律存在的目的有三个:一、让人过上体面的生活;二、让人免于恶意的伤害;三、让人获取他应得的东西。简而言之,国家和法律都是用来实现社会和谐的手段。以至怎样才算是体面的生活,如何才能不被损害,应得的东西包括什么等问题则由其他政府组织处理。

宗教改革前后的法律

罗马帝国垮台后,日耳曼的侵略者们想再次启用原始社会专横的法律规定,以惩罚和报复为手段维持社会的稳定。然而在中世纪由于《民法大全》和罗马法不可言喻的权威,原始的法律规则也逐渐让路给更为完善的法律秩序,并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方式。此外,从13世纪起,哲学家越来越倾向于以理性维护权威,这为17世纪新思想的兴起做好了准备。此时,历史上发生了两件重要的事,使法律和政治哲学不得不在根本上进行改革。首先,宗教改革让法律和政治哲学摆脱神学和教会的控制——这得益于16世纪新教法学神学家的努力;其次,民族主义运动打破了中世纪教会和国家政体的垄断和统一。而在罗马法精神被德国人否定后,建立一套更能体现公正公平和理性包容的新的法律基础成为了迫切需求。

理性和自然权利

在17和18世纪理性成为了衡量所有社会职责的标准。17世纪的法律和政治哲学家普遍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他们讨厌专横的权威,却愿意接受处处体现人文理性的罗马法,因为它不旨在惩罚而在赋予,不旨在控制而在尊重——尊重人的个性与权利同时表达身为人类的理性,而这正是正义所代表的两个基本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又会遇到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一、什么是个性?它是如何使人与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二、什么是人的权利?问题的答案可以在关于人的本质研究和自然权利理论中找到,同时也能在社会、国家和法律中找到对应的证明。由此可见,正义是个人自我主张的最大体现,国家和法律的用处即是保护个人能在适当的框架下自由行事的权利。纯粹的个人主义正义理论在18世纪《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签署时达到顶峰,即法律应以最低程度的限制,允许个人实现自我主张的最高权利。

然而,这个理论在18世纪末被伊曼努尔·康德推翻了。康德的理论在接下来的100年受到了19世纪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影响,逐渐成熟和完善,并且从本世纪中叶开始成为了欧洲和美国的法律基础。

19世纪的法学家政治哲学家们一致认为,建立法律秩序、组织政府机构和立法都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个人的自由,历史学家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发现了这个“秘密”,法学家在进行哲学思考时将自由意志定义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从中推导出法律应该遵循的适合理性社会的制度。于是部分功利型立法者直接把个人自由当成个人幸福,并以此为立法的目标。约翰·穆勒的《论自由》是描述19世纪抽象自由观的经典著作,他的观点与我们现代社会立法的态度相比更为温和理性,主要希望通过限制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形成一种压力,从而弱化人们在部分场合下的行动力,其核心与我们如今接触到的法律体系基本相似。

当代社会观点

如今的社会哲学学派让我们看到了全新的法律概念:不再把自我主张视为个人的最高权利,反而将之视为人类的众多愿望中的之一,并将实现人类包括自我主张在内的各种愿望作为制定法律的核心。因此,当下的法律和政治在考虑利益问题时,总会希望以最小的代价换取对个人利益、自我主张、公共福利以及公共主张最大的保障。而这样的想法无论是从个人还是公共角度出发,都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可见,19世纪法律的普及化和细节化并不会影响个人利益,相反由于社会利益的主体是个人的道德及社会生活,个人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利益相同,而这也是个人利益会受到保护的主要原因。当个人愿望与他所在的大环境需要相左时,当有限的世界无法满足每个个体无限的欲求时,政府便只能采取家长式的管理方法以权衡各方。只是上个世纪的思想家显然不接受这样的托辞,尽管当代世界对法律和国家的定义已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约翰·穆勒的《论自由》在很多方面依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就像在17世纪,欧洲各国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的道德及社会生活,不尊重个体在《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里的自我主张,这是很危险的。国家利益的无限扩大让政府从一种统治手段变成一个用来控制人民的机器,并最终破坏正当的法律秩序。因此,在稳定社会大局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认真倾听个体的自我主张,并让他有机会行使上帝赋予的理性和权利。我们必须谨记,国家利益的基础是个人的道德和社会生活,即自由意志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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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哈佛经典讲座(全新增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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