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第五章保安族的信仰文化(5)

73.第五章保安族的信仰文化(5)

三、斋功

这是表现在行为方面的重要功课之一。阿拉伯语称为“索姆”,波斯语称为“肉孜”,人们通常称为“封斋”或“把斋”,即在白天太阳出来前至当天日落时间内,封斋者不吃、不饮,不能干非礼的事。《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2:183)。由此可见,斋戒的习俗在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人中间已经存在。据传,古代阿拉伯人曾把伊斯兰历1月10日,“阿舒拉日”定为斋戒日,也非常重视莱麦丹月(伊斯兰历9月),每逢此月便到麦加城郊希拉山洞祈祷和忏悔。穆罕默德在传教前常去希拉山洞隐居。在他40岁那年的莱麦丹月,在希拉山洞次接到安拉的启示:“赖买丹月中,开始降示《古兰经》,指导世人,昭示明证,以便遵循正道,分别真伪,故在此月中,你们应当斋戒。”(2:185)因此,伊斯兰教规定莱麦丹月为斋月,并成为穆斯林的定制。

伊斯兰教的斋月有两层意思,封斋者白天不吃、不喝、禁房事,只是狭义的方面;而广义方面是要通过斋戒达到使人节制,磨炼意志,清心寡欲,忍饥耐饿,防止犯罪等目的,即要对身、心、耳、目皆要有所节制,做到不妄听、不妄视、不妄思,举止唯敬,语默唯恭。

伊斯兰教并不主张封斋越多越好,相反,它还特意规定了一些被严格禁止的斋戒。如禁止在开斋节、古尔邦节及节后3日内封斋,在此期间封斋不仅无功,反而被认为有罪,故称“犯戒斋”。又如,教法还规定,禁止在主麻日(星期五)封斋,禁止一年四季全部封斋等。

四、课功

课功即纳天课,阿拉伯语称“则卡特”,意为“洁净”,即通过交纳天课净化自己的财产。《古兰经》中说:“行善者,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且确信后世。这等人,是遵守他们的主的正道的,这等人确是成功的。”(31:4~5)

“穆罕默德传教初期,天课是一种自愿施舍,被认为是宗教上的善功,名义上是济贫,它曾在阿拉伯人中起到过调和贫富对立,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吸引了广大贫苦群众入教。穆罕默德迁居麦地那后,把完纳天课定为每个穆斯林必须遵守的‘天命’,同时,施舍仍作为一种宗教善行被提倡。按伊斯兰教规定,凡穆斯林每年除正常开支外,其盈余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金银、牲畜、五谷、矿产品、商品等皆按不同的课率完纳天课,金银、现金的最低课率是百分之二点五,田园、房产等不动产,可按时价折现金计算付天课。天课有不同物类的最低征收率,但无最高限额,一般是一年交付一次。在早年的哈里国家,天课则成为通过宗教形式征收的国税。后来在伊斯兰国家中天课由官方正式征集,并由政府有关宗教事宜的部门负责分配。伊斯兰教允许向贫困的亲属即邻居施散天课,在斋月内用天课作封斋费用周济穷人最好。但是天课不能给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子孙等;夫妻间不可互相交付天课。天课不许给异教徒。”1在我国,穆斯林不经常交纳天课,一般况是每年向清真寺交纳学粮、“菲图尔”钱和“所得格”。学粮是阿訇、满拉的生活费用,多在夏秋两季收获后缴;“菲图尔”汉语意为开斋捐,即在开斋节日时,按家庭人口计算交纳一定数额现金;“所得格”亦称乜帖,是对穷人的施舍,平时任何时候都可以,数量不限,随心意决定。

天课是伊斯兰教的一种经济制度,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性,它对于伊斯兰教的稳定和展起了重要作用。

五、朝功

这是伊斯兰教表现在行为方面的宗教功课。阿拉伯语称为“哈吉”。伊斯兰教规定,凡身心健康的穆斯林,在经济条件允许、旅途方便的条件下,不分男女,一生中至少朝觐麦加克尔白一次,以示对真主的虔诚之心。如果路途遥远或贫困无力,亦可免朝,在家孝敬父母、敬主礼拜也可代替,叫做“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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