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九章京族的族际交往(2)
族际往来
一般地讲,由于社会制度和所实行的政策不同,民族关系也随之具有不同的本质和内容。京族与外族的族际往来,以1949年为界。在此之前的族际关系,因为剥削制度、阶级因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1949年后社会主义制度的推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的实施,京族与周边民族的关系则较为融洽、和谐。
和汉族的往来
京族来到现今的聚居地之初,由于海水阻隔,与大陆上的汉族接触是非常少的。京族人以近海捕捞作为主要生产方式,打到鱼后,就会拿到江平集市卖。在集市上,才与汉族人民产生有限的接触关系。因为民族间的经济生产方式是互补的,因此,京族与汉族交往存在互利互惠。
当然,一个民族不可能在封闭的环境下展,一些村落,如恒望、潭吉、红坎、竹山等地都是京、汉族杂居。在阶级社会下,阶级制度的存在对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总会产生影响,各种社会关系(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及其它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各种物质的、政治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等)是相互交错、互相制约的。
京族一直打渔为生,较少耕田或经商。京族人种植水稻是向周边的汉族学来的,后来还从汉族那里学来了煮盐技术,而汉族也从京族渔民这里学到了渔业生产的不少经验。这是京、汉两族人民友好互助的见证。
解放前,京族人由于经济落后,因此不得不向经济宽裕的租用一些生产工具。如在江平,就有一些汉族人出资购买包括渔网、竹排等捕捞工具,然后租给贫穷的“不会打算”的京族渔民,京族渔民打到鱼后就得按“东家”定的价卖给他们,而且在计量上往往受“东家”的牵制。另外,不少京族人自小即给汉族地主或财主打工。在阶级社会,经济剥削方面是不分民族界限的,但是这些有钱有工具的“东家”、地主、财主,绝大部分是当地汉族,因此,在经济关系上,部分汉族上层小资产者与京族普通大众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一旦关系紧张,很容易就和民族压迫等敏感问题联系起来。
在政治上,汉族官僚阶层与京族普通群众之间相当程度上表现出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反压迫的不平等关系。
国民党统治时期,相对于汉族,官吏们总是对京族群众征更重的捐税,如“用粮赋税”、“渔盐海税”、“人丁税”、“过秤税”、“乡保长米”、“自卫班长”等,可谓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无奇不有。这是京汉不平等关系的一个表现。
随着人口压力的增大,汉族人也陆续来到了原先只有京族聚居的海岛上。虽然京、汉族人民一起共同开了这片土地,但是,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后到的汉族人,为了生存,便凭借人多势众,利用各种手段巧取豪夺原属于京族人的山林、耕地、农田。因此械斗时有生,出现伤亡事件。而官府又往往站在汉族人一方,引起了京族群众的不满。为保护京族的居住地,京族群众团结一致,曾在澫尾的东西南北各方位划出界线,作为京族人的“保留地”,汉人不许侵入。而在20年代,京汉两族人还曾为山林归属纠纷打过官司,后来在岛上立了一块界碑作为林地及居住地的界线。国民党时期,原来属于自然领袖的“翁村”,有一些变成国民党政府任命的乡长、保长、甲长,其性质因此产生了变化,也被利用作为统治京族人民的工具。而且,当时分保、甲完全按民族居住区域来分,实际上是进一步把京族与汉族隔开。这是认为制造民族隔阂的表现。1948年12月,国民党江平联防主任、恶霸地主黄某,指挥其保安团中队长邓某,借捉**为名,在山心岛上捉去京族青年共30多人进行威逼吊打,勒索钱财。在尾村,1948年12月,村长、副保队李某,勾结惯匪陈某假冒**,洗劫了尾岛京族人民的财产,还绑架了吴世隆等人勒索钱财;过了几天,他们又把巫头岛的京族人民洗劫一空。这些来抢劫者都是汉族,而且他们只抢京族而对旁边的汉族却不动分毫。这样,给京族群众以“汉人专门欺负我们”的感觉,加深了京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