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土地革命路线的确立与完善(2)
“(一)什么是富农?富农有三种:第一种是半地主性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一种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的富农,即不把土地出租,有时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的一种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即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自己劳力耕种,但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一种人。
各种富农对于贫苦群众的剥削有两种共同的方式;第一种就是高利贷(钱利、谷利、猪利、牛利、油利)和商业性的出卖粮食;第二种[就是]富农各有一种特殊方式的剥削,即半地主性富农的剥削地租,和资本主义性富农的剥削雇佣劳动。此外各种富农中有许多是兼营商业的——开小商店及贩卖产品,则是用商业资本方式剥削贫苦群众。
(二)富农的反革命性。富农是农村资产阶级,但中国富农的剥削则一般带着半封建的残酷性。无论在地租方面,在高利贷方面,在雇佣劳动方面,在商业资本方面,都表现富农的剥削比较地主更加残酷。因此这个阶级的利益和贫农雇农阶级的利益根本冲突。这个阶级自始至终是反革命的。
(三)对于初期性的富农的争论。过去各方面(特别是东江)只承认半地主性的、资本主义性的两种农民的富农,初期性的则不叫做富农而叫做‘中农’,反对把他们多余的土地没收,甚至反对废除他们的债务,这是忘记了这种初期性富农仍是一个剥削阶级。……贫农雇农不但对于半地主性和资本主义性两种富农的土地要没收,债务要废除,就连那初期性富农的土地、债务也要没收也要废除。凡属斗争深入的地方,贫农雇农都照这样的做了。但在**里都还是一个争论未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对于这个问题的意见是:坚决的赞助群众没收他们的土地,废除他们的债务,要和没收其他两种富农的土地,废除其他两种富农的债务一样的坚决。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政策呢?因为只有没收他们的土地才能回答他们高价乘危出卖剩余粮食的残酷剥削,只有废除他们的债务才能回答他们高利贷的残酷剥削。这两种剥削都是半封建性的,只有把这两种剥削彻底废除了,农民才算彻底从半封建关系下得到解放,单单废除地主和第一、二种富农的剥削还是不够。”
《富农问题》决议案还规定了“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倒富农为原则”,指出,“平田之后仍有富农”等,提出中国**应采取反对富农的策略。
南阳会议的基调是反对富农,断定富农这个阶级自始至终是反革命的。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是受**中央硬性贯彻共产国际六月指示的影响所致。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写了《共产国际执委给**中央关于农民问题的信》,指示**要“加紧反富农的斗争”。共产国际来信,指责**“六大”在富农问题上“犯了最重大的错误”,认为“中国的富农,在大多数形之下,都是小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比地主“更加残酷”,“富农分子照例到处都是公开地站到反动势力方面,来反对农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因而,应该与富农作“坚决无畏的斗争”。对于“自己经营农业的那种富农”,即使是“参加抗税运动或反军阀运动的的时候,也不应该向富农让步”。**中央收到此信后,立即作出了《**中央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承认在富农问题上犯了错误,转而在党内强调:应该坚决地反对富农”。从此,加紧反对富农的指示、决议,便贯彻到各个革命根据地。各个革命根据地都进行了反对富农的斗争,在党内则开展了“反对富农路线”的斗争。而且,南阳会议期间,党中央特派员涂震农已经到达并参加了会议,传达了中央的一切指示。在这种声势下,《富农问题》决议案就不能不将共产国际和**中央关于反对富农问题指示的内容写进去,这是可以理解的。
《富农问题》决议案还批判了“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左”倾思想,指出那种主张“全部土地归苏维埃经营,农民在苏维埃指挥之下出力耕种,生产品由苏维埃按人口需要分配,剩余属于苏维埃”的作法,“完全是小资产阶级的幻想,客观上是阻碍土地斗争,使土地革命走向失败,根本取消了社会主义前途”。其实,在1929年7月的闽西“一大”上,由**指导起草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即回答了当前“土地革命的主要目标,在改良农业生产方法,使土地改善,生产力提高,农产品增加,以展农村经济,解放困苦的农民,而解放全社会的生活问题。”实际上已批判了“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左”倾思想。至于以后“农民得了土地,解除了一切封建束缚,开辟了农业资本主义生产之道路,表面上看来是要朝向资本主义那条路跑的。但因为无产阶级在这民权革命当中建设了领导权的原故,最后的结果是要把农业引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展的。”这里已不但明确地提出了土地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从理论的高度提出了中国无产阶级于领导中国革命取得第一步——民主革命成功之后,要再使之过渡到第二步——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