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第一篇从文艺复兴到休谟(26)

26.第一篇从文艺复兴到休谟(26)

除了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洛克的政治学说里再也没有新颖的玩意儿了。在这点上,洛克和凭思想博得名声的人很相似。一般说来,最先想出新颖见解的人往往走在时代的最前列,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别人都以为他是无知的,他就这样默默无闻了,然后被人忘记。后来,人们逐渐接受了他当初的见解,在这个时候再次表那个见解的人便获得了全部的功劳。

在自然状态的提法方面,洛克没有霍布斯有创见。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里面有人对人的战争,而且人的一生是险恶、卑贱和短暂的。霍布斯被认为是无神论者,但洛克接受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却有神学根据。

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然会有几个人不愿意依照自然法生活,于是自然法在一定范围内包括打击犯罪的条款。根据洛克的说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有权保卫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当有小偷偷东西时,可以把他杀死,这个权力在出现政治制度之后也存在。当然,在出现政治制度的社会,如果小偷逃跑了,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惩罚他。

其实,洛克提出的自然状态有一个重大的漏洞:在这种状态下,人只有依靠自己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政治是补救这个漏洞的唯一手段,但政治并不是自然法的手段。根据洛克的意见,如果要脱离自然状态,要有创立政府的契约才行。然而,并不是任何契约都可以结束自然状态,只有组成一个政治统一体的契约才有这个作用。

这套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学说,在某个意义上可以清楚明白,但在另一个意义上就有些不知所云了。洛克的想法很容易明白,但他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就不好明白了。我们已经知道,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就是洛克的伦理学,但是当他探讨权力时,他却没有提出功利主义的意见。这样的况在法学家的法律哲学中有很多。

一般来说,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有法权,但是如果有个人拥有很多海洛因,如果有人偷了他的海洛因,那么他就没有权利惩罚那个小偷。因为海洛因是违禁物品,他犯法在前。但是立法者总要决定创立何种法权,于是就依赖自然权力的概念,把这种权力作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力。

正像洛克所说,在国家关系上,自然法同样适用。只要还没有任何国际政府,那么类似“在什么况下打仗是正当的”这类问题,就不是法学上的问题了,而是伦理学上的问题。

道德规范是独立在法规之外的,因此也可以把自然法视为等同于道德规范的东西。如果说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之间一定要有区别,那么就是道德规范的区别了。神已经制定了道德规范(《圣经》里有),因此,这个问题对洛克而就没有任何难度了。但是一旦去掉道德规范这个神学根据,难度就很大了。不过,只要承认在道德上正当行为与违法行为有区别,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没有政府的社会里,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正当,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违法,都由自然法决定。在可能范围内,任何法律条文都应该以自然法为准。

从绝对形式的层面上讲,“人有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某种权力”的说法与功利主义自相矛盾。不过,为了让自然法学说成为适当的法律依据,它不必在所有可能的况下都保持正确,只要在大多数况下保持正确就足够了。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也许有必要给每个人都保留一定的自由范围。如果真能这样,即使人权有例外况,也不影响人权说作为相应的法律根据。功利主义者不能总是指责人权说违背了伦理学,而是要从实际效果出分析看待人权说。

第三节社会契约

关于政府起源的理论在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费尔默为代表的理论,另一类是以洛克为代表的理论。

以洛克为代表的理论认为,民主政治是契约的结果,是纯现世的事物,不是由神权确立的。有的哲学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则看成是法律条文;但是,对他们而,更重要的问题是找到统治权力的一个现世起源。然而,遗憾的是,除了一个想象中的契约外,他们再也创造不出任何能取代“神授权说”的学说。每个人都觉得必须为服从政府一事找出一个依据——当然,意欲谋反者也许能被排除在外。同时,他们也觉得,所谓“对大多数人来说,政治权力是方便的”根本不能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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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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