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第一篇从文艺复兴到休谟(31)

31.第一篇从文艺复兴到休谟(31)

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谬论。我们可以用由经验得来的概念组成一些关于种类的命题,不过种类里的分子可能是没有被经验现的。如果“必”是指逻辑必然性,那么如果甲“必”是可感对象,贝克莱的这个观点才成立。对于“除了甲的可感觉性之外的其他性质能推出甲是可感觉的”这一问题,这个观点并不能加以证明。同样,这个观点也不能证明“本质上与我们所见的颜色区分不开的颜色不能因没有被现而存在”这个问题,根据视觉方面的经验性理由,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不存在这种颜色。因此,在逻辑上,我们没有理由说“没有眼睛和头脑就不存在颜色”。

根据贝克莱经验论据的说法,将逻辑论据和经验论据合到一起就表示有弱点,显然,如果前者能成立,后者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举个例子,我认为正方形不是圆形,那么我不必举出所有城市的正方形广场都不是圆的这个事实。然而,现在还是有必要按照经验论据的是非考察一下经验论据,因为我们已经否定了逻辑论据。

第一个经验论据很奇怪。这个经验论据说,最强烈的热是很大的痛苦,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知觉的东西会感受到痛苦或快乐,因此热不在对象之中。在这里,痛苦一词有两层意思,它先可以是某个感觉的痛苦性质,其次可以是具有前述性质的痛苦感觉。举个例子,说“一条折断的腿很痛”时,与这条腿在心中的意思无关。同样,也许是热引起了痛苦,因此,说“热是痛苦时”,指的大概也是这个意思。这样就可以现贝克莱这种论据的愚蠢了。

从严格意义上说,恐怕关于把手放进温水的提议只能证明,在此时感知到的是较冷或较热,并不是极冷或极热,而且也不能证明这些感知是主观的。同样,在提到味道时,贝克莱说,甜和苦都是属于心的感知,快乐是甜,痛苦是苦。此外,他还多次主张说,在健康时感知到是甜的东西,在生病时也许就觉得是苦的了。众所周知,气味只有快感和不快两种,因此在提到气味时,贝克莱认为,气味不能存在于有知觉的任何实体中。不论提到什么,贝克莱都假设说,任何东西都不能既是心灵的又是物质的,因此,如果不是物质固有的东西,就一定是心灵固有的东西,反之亦然。

以记忆为代表的整整一类与习惯有关系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心灵的现象特有的。举例来说,被烧过的孩子怕火,但却不怕点火铲子。生理学家认为,他们没有必要违背物理主义的解释,于是,他们把和习惯类似的事都视为神经组织。按物理主义的解释,被感知到是指某个事件有某种作用。按这个说法,似乎也可以这样说:河道感知到了冲击它的水流。或者说:河道是对以往奔流的河水的记忆。如果用物理主义的说法解释,即使是静止的事物(物体),也一样有习惯和记忆。在有习惯和记忆这一点上,活动的事物(物体)和静止的事物(物体)的差异只存在于感知程度上。

在认识论里,贝克莱的做法和大多数哲学家的做法一样,是从所依据的对科学的信赖的知识出的,并不是从已完成的科学出的。这样的话,我们就不必急于提前给知觉对象下定义,而要面临“我们能否从自己的知觉对象里推断出其他事件”这个问题。

和黑格尔及其后继者一样,贝克莱也认为“只能存在心和精神上的事件”这一命题是可以得到轻松证明的,只不过黑格尔及其后继者依据的是别的方面的理由,而贝克莱依据的是逻辑方面的理由。但是,我的意见是: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贝克莱、黑格尔及其后继者都犯了这个错误)。有这样一个命题:过去有过一个时代,那时,这个星球上还不存在生命。我要说明的是,这个命题的真假都无所谓,因为它就如同“世间存在着永远没有人算过的乘法算式”这个命题一样,不能根据逻辑理由驳倒它。被察觉就是成为知觉对象,但这只是说事物(物体)具有某种作用。同样,从逻辑上看,没有理由断定所有事件都有这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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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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