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十六章旧制度下自由的类别及其对大革命的影响(3)

3.第十六章旧制度下自由的类别及其对大革命的影响(3)

尽管他们成员中某些人恶名昭著,但总的来说,没有哪国的教士比大革命爆前法国的教士更有卓识远见,更加开明,更加忠诚。他们不会一味地固守私人道德,固步自封,而是更具备公共道德和坚定的信仰:面对迫害时,法国教士的所作所为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我开始研究时对教士充满了偏见,但结束时却对那些教士满怀敬意。确实,教士的缺点是所有行业组织本身所固有的,不论是政治组织也好,宗教组织也好,当它们紧密联结成联盟时,就会彼此侵占,斤斤计较,并且本能地、盲目地维护本团体的特权。

旧制度的资产阶级比今天的资产阶级更善于体现独立精神,甚至结构上的弊端也有助于这种独立精神。正如我们看到的,资产阶级在职位占有率上远比今天要高,而中产阶级同样想获得这些职位。但是注意时代不同。因为当时的大多数职位都不是政府能授予或撤销的,所以任职者的重要性大增,他们不必受政权的摆布。换句话说,今天迫使那么多人唯命是从的原因,在当时恰恰使他们受到尊重。

导致资产阶级脱离人民的那些豁免权使资产阶级沦为了假贵族。在那些假贵族的身上也常常体现出真贵族般的傲慢与抗拒。众多的小团体把资产阶级瓦解成许多小部分,所以人们自然而然地忘记了集体利益,一心想着小团体的利益和权力。在这里人们一起捍卫共同尊严和特权。没有一个人会滥竽充数。人们生活的地方就像是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参与其中,舞台虽小但很明亮,台下有观众,时而报以掌声,时而起哄。

当时镇压叛乱的方法远没有今天这么成熟,因为当时法国还没有强大到足以平息每一次叛乱;相反,它充满反叛之声,尽管法国还没出现政治自由,但仔细听,自由之声已从远处传来。

那个时代,受压迫者只能通过司法机构传达呼声。法国已经在政治和行政管理上成为了一个**国家。但因为有司法制度,我们仍是个自由的民族。旧制度下的司法体系复杂、繁琐、低效而且费用昂贵。毫无疑问这些问题很严重,但是司法机关并不受制于政府。当时,屈从是贪污行为的一种形式,这实际上是最毒的恶果。这种严重的弊病,不仅侵蚀着法官,而且毒害了人民。不过,当时司法机关却没有受其毒害,因为法官实行终身制,不求提拔,这两点就决定了司法的独立性。因此,即使使尽浑身解数也无法收买法官。

虽然国王从普通法庭手中夺取了几乎所有的涉及政府的诉讼审理权,但尽管这样,他们还是对法庭心怀畏惧。尽管国王可以阻止法庭审理,但也不敢阻止法庭听取控诉和陈述意见。由于司法用语还有古法语的风格,所以喜欢用传统的专用术语,法官们经常把政府的行为直截了当地称为**与武断。法院时不时地干预政府使得行政事务无法正常进行,这种况反而成了自由的保障。这正是所谓的以毒攻毒。

在司法系统内部及周围,旧思想依然活跃在新思潮中。比起公共事务,高等法院对它们自身的事更为关注。不可否认,在捍卫自己的独立与荣誉时,法官们表现得很勇敢,其精神也激励着周围的人。一七七○年,当巴黎高等法院被撤销时,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丧失了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但是面对国王的权势,没有一个人卑躬屈膝。不仅如此,不同种类的法院,如审理间接税案件的法院,虽然并未受到恐吓和威胁,但当来自国王的处罚已成定局时,他们愿共同承受处罚。让人记忆犹新的是,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的席律师们甘愿与最高法院共命运。他们哪怕抛弃荣华富贵,也三缄其口,不会在声名狼藉的法官面前出庭。就我所知,在各民族历史上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这是类似环境下生的最伟大的事了,这就生在十八世纪,生在路易十五的宫廷附近。

在许多方面,司法习惯成了民族习惯。什么事都要经讨论决定,每个决定都由法院裁决,这种与奴役制完全不同的做法已成为普遍思想,都是对正常程序的遵守。旧制度也就只在这方面对教育有所贡献吧。政府也从司法用语中借鉴了很多。国王坚信颁布法令时必须解释缘由,下结论时必须阐述原因。所以御前会议在颁布法令前冠以长篇大论,总督派遣地方官员传达指令。在古老的行政机构,如法兰西财政官或市政府中,人们公开讨论各种事,经辩论后才作决定。所有这些习惯和形式,都是**统治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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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与大革命(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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