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季的中国外交(4)(1)

1.清季的中国外交(4)(1)

经过与本国政府紧锣密鼓的联系,确定了此案方针后,威妥玛于8月初由上海返京路过天津时,主动找李鸿章商办此事,意在借李之力使清政府尽快屈服。***而清廷也指令李鸿章设法打探英国的真实想法,并要他尽可能“开导”威妥玛缓和事态,同时要求他与丁日昌“相机而行,力顾大局,俾免决裂”。因此,李鸿章在天津与威妥玛及其翻译梅辉立(w。f。mayers)多次会谈交涉。

“俾免决裂”自然成为李鸿章的指导方针。威妥玛到天津时,李鸿章刚处理完日本侵台事件,正就秘鲁虐待华工事件与秘鲁交涉。在给朝廷的《秘鲁换约事竣折》中,他就提到“此次威妥玛为云南之事,气焰张甚”。在随后的一系列奏折和给总理衙门的信函中,他多次提到威妥玛“愤激不平之气,狂妄无理之,殊甚骇异”。威妥玛怒气冲冲地说事已经生半年,中国一直拖延不办,并当着李鸿章的面指责总理衙门向来遇事总说从容商办,但却一件都不办,“今日骗我,明日敷衍我,以后我再不能受骗了。中国办事哪一件是照条约的?如今若没有一个改变的实据,和局就要裂了”。“和局就要裂了”一再成为威氏的“杀手锏”。尽管李鸿章连连解释说中国一直按条约办事,但威氏完全不听解释,指责中国“自咸丰十一年到今,中国所办之事,越办越不是,就像一个小孩子,活到十五六岁,倒变成一岁了”,进而提出“中国改变一切,要紧尤在用人,非先换总署(指总理衙门)几个人不可”。对此论,李鸿章则“严词辩驳,并晓以国政非尔等所能干预,彼此既经立约和好多年,难道竟将条约半途而废?且威大人与总理衙门大臣共事已久,均极相好,不应出此无理决裂之语”。

在多次交涉中,威妥玛提出了几条具体要求: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内地多开商埠;优待公使;清政府护送英国到云南调查的有关人员;派一二品实任大员亲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歉意;朝廷应降旨责问岑毓英等对此案失察之责;派遣道歉使臣及责问岑毓英的谕旨必须明并在《京报》上公布。这些谕旨中凡提到“英国”字样必须抬写,因为中国文书中提到国、朝廷、圣上、祖宗、坛庙等都是抬写,英国此要求有与中国平行对等之意。

在与威妥玛的交涉中,李鸿章的策略是无论如何不能使谈判破裂,尽量将此事说成是当地“野人”所为,与当地官员关系不大。同时,表示可以满足威氏提出的一些条件。但对于诘责岑毓英一条,他提出现在况还未查清,要等到查确实后再分别参办。不过,在给朝廷的奏折和总理衙门的信函中,他则对岑毓英大为不满。英方曾提出马嘉理持有中国护照,是合法进入中国境内反被地方官所杀,这说明“朝廷禁令不能行于外省,洋人入内地到处皆可藐视效尤,用兵劫杀,和约必不能守,衅端必不能免”。李鸿章认为英方的看法“语虽激烈,却亦近”,而岑毓英来信说当地军民“齐团守境,尚无不合”,表明“其于外交之道懵然不知,殆未为大局计,亦未为自固计耳”。他在给郭嵩焘的信中也写道:“岑公藐视外事,初太唐突,继复迁延,致成积衅。”同时,他在8月13日给总理衙门的《请酌允威使一二事》的信中建议同意派使臣赴英道歉、责问岑毓英但不公开抄、同意英人前往调查等事。总之,他的看法是同意“一二事”,“俾威使得有转场”。

但李鸿章的这一策略并未奏效,威妥玛执意要求清政府满足全部条件。在这种况下,李鸿章对有可能“失和”“深为焦虑”,于8月24日又给总理衙门写信,再三强调他认为“滇案不宜决裂”的理由。他建议由总理衙门上奏,请旨密敕其兄李瀚章等“认真查究”,并且“措词不妨从严,缘滇中视此事太轻”。而“中外交涉,先论事理之曲直。此案其曲在我,百喙何辞”。他认为,中国只能委曲求和,并将其比作壮夫断腕:“语云毒蛇螫手,壮夫断腕。不断腕则毒螫不能消也。”之所以强调“壮夫断腕”,因为他知道清政府不愿处罚有关官员,认为有失体统:“本案紧要关键所在,尊处难于措手,自恐有大吏失体之处。”因此,他对总理衙门劝道:“然若朝廷为其所累,致坏全局,则失体更甚。孰重孰轻,高明必思之熟矣。”当然,他的主张是处罚低级官员而轻责高官,不仅想让下级担责以保上级,同时还有进一步打消总理衙门对处罚官员的顾虑之意:“边将调练擅杀之罪重,而疆吏失察之咎轻,正所以保全疆吏。”他告诉总理衙门自己本想满足威妥玛一二项要求以息事宁人,但威氏根本不答应,“竟不肯丝毫通融”,故威妥玛已准备进京与总理衙门交涉。对此,李鸿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如不大碍国体,似可酌量允行,以慰其意而防其决裂。”因为一旦决裂,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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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裂缝(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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