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季的中国外交(5)(1)

1.清季的中国外交(5)(1)

若果决裂,不仅滇边受害,通商各口先自岌岌莫保,南北兵力皆单,已有之轮船炮台断不足以御大敌。***加以关卡闭市,饷源一竭,万事瓦解。彼时贻忧君父,如鸿章辈虽万死何可塞责。

最后这句话端的是一箭双雕,既表明自己如此妥协也是为了忠于朝廷,同时也是提醒总理衙门的官员:中英一旦决裂,你们根本担不起这个责任,“万死何可塞责”!

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内,中英双方为“马嘉理案”反复交涉,清政府的基本原则是避免决裂。这固然是清政府早就定下的方针,但也与李鸿章的主张有关。

虽然威妥玛到天津与李鸿章多次会谈,想借李影响清廷政策,清廷也想要李鸿章打探威氏的真实意图,但李鸿章毕竟没有被正式授权处理此事,许多事无法做主。所以,威妥玛在1875年9月就回到北京,直接与总理衙门交涉。

回到北京后,威妥玛继续坚持优待公使、扩大各口通商特权、云南边贸、整顿商务等条件。对这些条件,总理衙门不可能完全接受,所以谈判时断时续进行了好几个月。当然,在威妥玛的威逼下,中方步步退让。1876年4月,李瀚章、薛焕的查办结论终于出炉,奏报到京。按照他们的说法,杀死马嘉理和阻止柏郎的都是当地的“野人”。对此结论,威妥玛的反应非常强烈,认为“直同儿戏”,要求“岑毓英以及各官各犯,必须提京审讯;李瀚章、薛焕查办不实,亦应一并处分”。威氏同时声称:“中国如不照办,是国家愿自任其咎,自取大祸。”这时,清政府准备在增开口岸及整顿商务等方面满足英国的要求,但坚拒将岑毓英等提交审讯。5月31日,恭亲王奕与几个总理衙门大臣访问威妥玛,威氏再次要求将岑毓英等多名中国官员提到京城重审。奕立即声明此事万难办到,案件已在云南审理结束,而且21日上谕已经宣示岑毓英因母丧丁忧去官。对于总理衙门的这种态度,威妥玛其实已经料到,所以在6月2日,他总括英国的要求列为八条。他告诉总理衙门,如果中方接受这八条,可以不重新提审岑毓英等中国官员,并电告英国政府除赔款外,“马嘉理案”已经结束。如果这八条被拒,他则坚持要求提岑等人到京审讯。如连此点也不答应,英国将从中国撤回使馆人员,要求巨额赔款,并占据部分中国领土作为担保。很明显,威妥玛知道清政府肯定不会同意将岑毓英等高官提京重审,实际是将此条作为讹诈清政府同意其他种种要求的武器。这八条要求是一年多以来,英方对于“马嘉理案”本身及英国扩大在华权益种种考虑的具体化。

威氏八条提出后,中英双方随即展开紧张谈判。对他的要求,清政府当然不能完全同意,但又害怕谈判破裂,于是请赫德出来调停。威氏看透清政府其实不敢反抗,只是不愿意一下子完全接受,总想讨价还价一步步妥协。而这时英国正因土耳其问题生国际危机,英国外交部要求威妥玛尽快解决此事,所以威氏对清政府的步步妥协政策已不耐烦,于是又要离京经天津赴沪,以谈判破裂相要挟。他这一招果然见效,清政府急忙命令李鸿章在天津设法挽留并尽量与他定议,这就为李鸿章正式介入此事提供了“引线”。

李、威会谈后,威妥玛一方面坚持离津南下上海,另一方面却又要求清政府正式委派全权大臣与他谈判,为“和谈”留下余地。威氏不久到烟台避暑,又通过赫德指名要李鸿章作为清政府全权代表到烟台与他谈判。在英方的威逼下,清政府于1876年7月28日命令李鸿章到烟台与威妥玛会谈,李鸿章正式负责解决此事。李鸿章认为此事应迅速了结,因为拖得越久,越易节外生枝,英方要价越高,而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是威妥玛借以要挟的主要手段,因此主张提岑毓英来京与威妥玛面质。但总理衙门认为“此举有碍中国体制,中国决不能允”,而其他方面均可让步。其实,这一年多的种种背景,已大体决定了谈判的结局,李鸿章也自知难有作为,所以大有进退两难之感。他在给沈葆桢的信中说英国可以对中国朝廷随意提要求,而他却不能随意对待他们,因为“稍不如愿,恐兵端随其后;若使其如愿,天下之恶皆归焉”。也就是说,如果不遂英方之愿,双方就可能开仗;如果满足英方要求,自己就要承担“天下之恶”的罪名。在给总理衙门的信中,他表示原来希望能另派大员前往谈判,“今既奉旨专派,虽蹈汤火,岂敢固辞”,但他又大吐苦水:“将来筹办有未周到,不求局外原谅,不顾事后讥弹,幸同共济者尚能鉴其苦衷耳!”很明显,他深知谈判结果必定是屈服,会遭到国人痛责,他谨希望总理衙门和朝廷能体谅他的苦衷。另一方面,他这也是提醒总理衙门,谈判结局也有你们一份,责任要由大家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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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裂缝(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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