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鸿章与阿思本舰队(3)(1)
外国弁兵口粮,既非中国兵勇可比,李泰国性褊躁,索饷甚急,势汹汹,刻不容缓。***目下海关收数太绌,无力承应。若不预为陈明,稍有贻误,致滋他变,则鸿章罪戾更重。敢祈迅速核定分派,请旨严饬各关,按月由税务司扣交李泰国、赫德收用,庶免决裂。
义正词严,却又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希望各方分摊费用,而不是仅由上海一处负担。
几天后,李鸿章再次致函总理衙门。第一,他对李泰国任意加价极其不满,认为“国家度支有节,岂同买菜求添”,恐怕今后李泰国还会不断加价,“将来漫无限制,何以应其所求?”第二,他认为船员应以中国人为主,并且只要是中国人即可,不必分这省那省,而李泰国却提出要以英国人为主,四年内不可更换。他提醒总理衙门,此点与赫德原议不符,应坚持原议。第三,他还对李泰国与赫德两人人品作了一番比较,认为“赫德人尚平正”,“周旋中外之间,随事尽力,众誉交推”;而“李泰国承其父余焰,权谲百出”,由于参与天津换约谈判,“既狡焉得逞,眼界遂大,气势颇张,其视赫德若辈蔑如也”。李泰国“见赫德渐为中国宠信,稍自树立,既阴忌之,又恐此项兵船谨受中国节制,不能复遂其恣肆,故立意尽反赫德之议,将以困中国而便其私”。他建议总理衙门“仍用原议赫德会同办理轮船一切事宜,即不能专倚赫德而置李泰国于局外,要在处处隐寓抑扬,以重赫德之势而轻李泰国之权”。“赫德此时所以不能置议者,权势不足故也。若中国益倚任之,外国人亦承随其论所向而左右之,则赫德可复理其原议。庶不致此项兵船落在李泰国手中,为虎傅翼,后患将不可终穷也。”看来,他不仅在处理外交关系时“以夷制夷”,在处理个人关系时竟也“以夷制夷”。从此处他对赫德的褒扬有加,可以看到今后赫德在清朝政坛将起重要作用。最后,他强调“船中自总理大员以及弁兵舵手炮手人等,须层层节制,倘有违反罪过,不遵调遣,应照中国法律惩治。总之,此项兵船系中国购买雇用,即是中国水师,进退赏罚,应由中国统兵大员及该船管带之中国大员主张。其会带之外国兵官及办事人等,不得把持专擅。以上各条,仰祈慎之于始,严定章程,明立条约”。显然,李鸿章最关心的是清朝政府对此舰队的主权。
在上海与李鸿章争执一番后,李泰国又来到北京,与奕等总理衙门官员反复争论。李泰国一定要清政府认可他擅自与阿思本签订的合同,而总理衙门则认识到这个合同的实质是“一切均归阿思本、李泰国调度。而每年所用经费则以数百万计,并请将各关税务全归李泰国管理,任其支取使用。其意思借此一举,将中国兵权、利权全行移于外国”。所以在谈判中不论李泰国如何“反复抗论,大不惭”,总理衙门坚持认为:“所立十三条,事事欲由阿思本专主,不肯听命于中国,尤为不谙体制,难以照办。”总之,此次总理衙门坚持清政府一定要有指挥权。经过一个多月的争辩,李泰国自知未经清政府认可擅自签约实在没有道理,于是不得不与总理衙门重新议定《轮船章程》五条。其主要内容是:
由中国选派武职大员,作为该师船之汉总统。阿思本作为帮同总统,以四年为定。用兵地方,听督抚节制调遣。阿思本由总理衙门给札谕,俾有管带之权。此项兵船,随时挑选中国人上船学习。
此外,经费每月供给,统归李泰国经理。
重新议定的《轮船章程》之实质是指挥权在清政府,对其能否实现,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均持怀疑态度。曾国藩此时早无起初的乐观,认为“悉由中国主持,窃恐万办不到,其势使之然也”。“节制之说,亦恐徒托虚名。”他甚至提出为挫李泰国之骄气,“以中国之大,区区一百七万之船价,每年九十二万之用款,视之直轻如秋毫,了不介意。或竟将此船分赏各国,不索原价,亦足使李泰国失其所恃,而折其骄气也”。如此建议虽说荒谬,却说明他压根认为李泰国不会将舰队交给清政府,所以不如干脆白白送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