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季的中国外交(1)(1)

1.清季的中国外交(1)(1)

在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中,“公理”与“实力”是两大重要因素。不过有“理”者未必有“力”,有“力”者未必有“理”,因此“理”与“力”的关系确实复杂难明。在“炮舰外交”横行的19世纪,“力”无疑远较“理”强。在这种背景下,积贫积弱的清政府往往有“理”而无“力”,在错综复杂、结果难料的外交纷争中究竟是“不自量力”地“据理力争”,还是甘认“无能为力”而“委曲求全”,确难取舍。决策正确,则国家、民族的利益得到维护;决策失误,则国家、民族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李鸿章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几乎是同时处理的“秘鲁虐待华工案”和英国官员被杀的“马嘉理案”,颇为典型地表明了弱国在“理”与“力”之间的困境。

据理力争

在对外交往中,李鸿章向来倾向于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但他在与秘鲁关于华工问题的谈判中却态度强硬,这一颇为少见的表现,却也能反映出李鸿章的外交策略。

我国东南沿海人多地少,因此当地居民向有出洋谋生的习惯,在近代以前,海外华侨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一带。不过,这些背井离乡到海外谋生的华人却一直被视为“天朝弃民”,所以“祖国”并不关心他们在海外的生死存亡。清王朝实行严厉的锁国政策,屡屡严申海禁,对出洋谋生者仇视益甚。

清初规定,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往海岛居住者,一律按反叛、通贼论处斩;凡国人在“番”托故不归者一旦回国,一经拿获即就地正法。到雍乾两朝,对出洋者的处理虽已无那样严厉,但仍视其为对天朝的叛背。如雍正曾两次降谕说“此等贸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嗣后应定限期,若逾期不归,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无可悯惜,朕意不许令其复回内地”。“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屠杀逾万华人,酿成史上著名之“红河(溪)惨案”,消息传到国内,当时的两广总督却上奏说:

被杀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戕杀多人,事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

乾隆则表态曰:

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

这就是当时清政府对海外华人的态度。历史的裂缝在“理”与“力”之间

鸦片战争使中国大门洞开,清政府不得不屈服列强压力,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一项是允许华工出洋做工。因为列强此时需要招徕大量中国廉价劳动力,以满足黑奴贸易被禁止后各国殖民地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清朝开禁之后,葡、荷、西、英、美、法等国家的“人口贩子”开始以“猪仔贩运”、“苦力贸易”、“赊单苦力”、“合法招工”等各种非法、合法手段,从中国沿海各地掠卖华工到南美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岛做劳工。各地华工受到残酷迫害与压榨,成为变相的奴隶,许多人死于非命。

华工的悲惨遭遇,引起了中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怒。由于允许华工出洋,清政府对华工的态度自然也有所转变,开始关注海外华工的生存状况。秘鲁是掳掠、虐待华工的主要国家之一。1867、1869年总理衙门先后接到由美国公使转来的秘鲁华工求援禀文,曾有要施以援手的表示。李鸿章也早在1870年就关注过海外各国虐待华工问题,曾建议总理衙门在日本长崎派员,兼充各港领事,以资联络邦交,保护华侨。1872年,李鸿章得知一艘拐运华工的秘鲁轮船在日本被扣后,立即愤怒地表示由于秘鲁与清政府并未建交,更无有关贩运华工条款,所以秘鲁贩运华工纯系非法,建议清政府派员赴日会审。

1873年10月,秘鲁代表葛尔西耶(aureliogarciaygarcia)来华商定两国通商条约事宜,总理衙门要求李鸿章与葛氏谈判时提出,由于秘鲁虐待华工,其应将华工全部送回中国,并且声明不再招募华工,然后双方才能商议两国立约问题。李鸿章判断,要求在华招工是秘鲁此次提出立约的主要目的,所以要借此严定有关章程、“以除民害”。对总理衙门的指示,他表示严格遵守,并主张对秘鲁的无理、过分要求“据理斥驳”、“内外一意坚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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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裂缝(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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